中国方志大辞典:宣慰司 都司 卫所 羁縻卫所 八旗制度 土司 猛安谋克 镇戍
宣慰司
为明、清两代于西北、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最高一级军、政管理机构,称宣慰司都元帅府或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参用土官。宣慰使,为明、清时土官的最高职衔。
都司
行政机构名。唐宋的尚书省亦称尚书都省,其左右司为尚书省各司的总汇,因称之为都司。明代都指挥使司为一省掌兵的最高机构,简称都司。
卫所
明初常备军组织分卫、所两级,归各省都指挥使司指挥,隶属于中央五军都督府。卫所的设置,大体根据地理险要情况,小据点设所,若干据点为一防区,设卫。每卫五千六百人左右。卫下设五个千户所,每所一千一百二十人。下分设十个百户所,每所一百十二人。其长官卫称指挥使,所称千户、百户。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全国为都司十七,行都司三、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千户所六十五。明成祖后增都司为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千户所三百五十九,总兵额数连屯军在内达二百七十余万人。明中叶后,军政日趋腐败,屯田为边将和权贵侵吞,军士无以为生,四散逃亡,所存军士仅供地主官僚役使,军伍不振,无法战守,遂代以募兵制。
羁縻卫所
明置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卫所称羁縻卫所。少数民族首领为其世袭长官,称都督、都指挥、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羁縻府州、卫所的建立,加强了封建王朝对边远地区的统治。
八旗制度
在满族统一事业中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为该族首领努尔哈赤(清太祖)创建。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满族开始在“牛录制”的基础上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又增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八旗制度正式确定下来。随着大批汉族、蒙古族人的归附,后来继位的皇太极(清太宗)又设立了“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加上原来的“八旗满洲”,共为二十四旗。初期,它兼有军事、行政、生产三方面职能。统一全国后,它逐渐变成单一的军事组织。但在东北和蒙古地区,八旗的各级衙署依然与府县系统并存,直至清朝覆灭。按照八旗制度,每旗(满语称“固山”)辖五参领(满语称“甲喇”),每参领辖五佐领(满语称“牛录”),入旗人员分隶各佐领统管,平时生产,战时从征。清雍正年间开始编纂的《八旗通志》对八旗制度记述比较全面,是研究和了解这方面情况的重要典籍。
土司
元、明、清王朝为加强对西北、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统治,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土官,又称土司。其官职按等级分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武职,又有土知府、土知县、土知州等文职。均由各族首领充任并世袭。土司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外,在辖区内依然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了“改土归流”,即废除世袭土司,改派流官治理的办法,以消除土司割据状态。“改土归流”直至乾隆时期才全部实现。在我国西北、西南的一些通志中,多设有土司门类,专记土司家族情况。
猛安谋克
亦称“千户谋克”。女真族在氏族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组织。猛安为部落单位,谋克为氏族单位。一猛安有八至十个谋克。其首领均称勃极烈。在阿骨打建立金国的前一年(1114年),又规定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称为千户长,谋克称为百户长。此后,女真统治者进入中原,猛安谋克制度又推广于“归附降人”,包括汉人和契丹人。金熙宗以后成为军事编制、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机构三位一体的封建化组织。大定年间(1209—1211年)有猛安二百二,谋克一千八百七十。
镇戍
古代在边要形胜之地驻兵(军)戍守,称为镇戍。北魏时设镇戍守之地有二类:一类设于不立州郡之地,镇将兼理军民政务。《魏书·官志》:“旧制,缘边皆立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一类则设于州、郡治所,即与州、郡同设于一地,则镇将管理军务,刺史、太守管理民政,但多以镇将兼刺史、太守之职。六镇起义后,北边诸镇皆改为州。唐代镇戍之权转轻。《新唐书·兵志》: “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促、曰城、曰镇。”镇将只掌防戍守御,品位与县令相等。唐末五代时期,节度使在境内设镇,置镇使、镇将,除镇捍防守外,还向人民征收器甲粮饷,掌握地方实权。宋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置镇使、镇将,收其权归于县,除人口众多、商业繁荣的镇以外多所罢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