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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 特区 行政村 自然村 九州 十三刺史部 州 道 路 行中书省 府 郡

发布时间:2018-09-19 点击数:1495

民族乡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县(地方县)以下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单位。


特区


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由中央政府作出规定,由中央或省等直接进行管辖,并相应制定一些有别于其它地方的政策的地区叫特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央规定的广东省深圳特区、珠海特区、汕头特区及福建省的厦门特区即是。


行政村


农村基层行政区域,我国在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曾在部分地区实行,由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组成。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改变;1984年,公社改乡,乡下又设行政村。


自然村


居民点的一种类型。是指在农村自然条件下,一定数量居民定居的地点。这种定居点最少可能只有一户,最多可上百户,它们与相邻的定居点有一定的距离,因而称为自然村。


九州


传说中的古代行政区划。但“九州”的州名却不一致。《尚书·禹贡》称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为九州; 《吕氏春秋·有始览》有幽州,而无梁州;《周礼·夏官职方氏》有幽、并而无徐、梁; 《尔雅·释地》有幽、营而无青、梁。《汉书·地理志》始以《职方》九州为周制;三国魏孙奭注《尔雅》,始以《尔雅》九州为殷制。


十三刺史部


汉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除京师附近七郡外,分境内为豫州、兖州、青州、徐州、冀州、幽州、并州、凉州、益州、荆州、扬州及交趾、朔方十三区,各置刺史一人,巡察境内地方官吏与强宗豪右,称十三刺史部,简称“十三部”,一称“十三州”。至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又以京师附近七郡设置司隶校尉部,性质略同刺史部。东汉时期朔方并入并州,交趾改称交州,加上司隶校尉部仍合称十三部或十三州。但性质已逐渐变成郡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并设有固定治所。



地方行政区划名。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京师附近地区外分境内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州”,置刺史,巡察境内。东汉末始成为郡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划,历魏、晋、南北朝不改。隋废郡存州,有时亦改州为郡。唐时则属于道,宋属于路,元属于路或府,明、清时属于府,如不属于府的则属于省,称为直隶州。民国元年改州为县。今在少数民族地区亦设有自治州。



行政区划名。(一)汉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的县称道。《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县有蛮夷曰道。”(二)唐贞观初,因山河形势之便,分全国为十道,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增为十五道,置采访处置使,职掌与汉武帝所置的十三部刺史略同。辽置五京道。(三)明、清时在省、府之间所设置的监察区,有分巡、分守、兵备等道之别,长官称为道员。(四)民国3年在省、县之间设置的监察区,民国16年废。



宋、金、元地方区划名。宋初为加强中央集权,仿唐代道制,分境内为二十一路,其后分合不一,至道二年(997年)始定为十五路,真宗时增为十八路,神宗时又增为二十三路。路置监司、军师诸职,而以转运使司(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一称宪司)、安抚使(或为经略安抚使,或置马步军都总管、兵马钤辖)司(一称帅司)三者为一代常制。三司治所不在一地,分路亦不尽相同;其所掌虽转运以财赋,提刑以刑狱,安抚以兵马为主,但往往兼总他务,权任随时而变。北宋分路,以转运司为主,前所称十五、十八、二十三等路,皆指转运司路而言;南宋分路,则以安抚司为主。金仿北宋制,分境内为十九路,亦有总管府路、按察司路、转运司路、统军司路、招讨司路之别,而以总管府路为主。元时降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划,置总管府,隶属于省。明废。


行中书省


行政区划名。元代以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在各地分设河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岭北、云南等行中书省,简称十一行省。置丞相、平章等官以总揽该地区的政务,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明、清虽然已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仍将布政使司的辖区沿称为行省。



古时国家收藏财物或文书的地方,亦称管理财货或文书的官吏,后转化为官署的通称。唐至清代都有这一行政区划的名称。唐升京师和陪都所在地的州为府;宋设置渐多,隶属于路;元或隶属于省,或隶属于路;明清时隶属于省。



古时地方行政区划名。始于春秋后期,各国在边远地区开始设郡。战国时在边郡又分设县,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秦统一六国,分全国为三十六郡,下设县,郡县长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为专制政府中央集权组成的一部分。详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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