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 大行政区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市 行署区 地区 自治州
行政区
又称“行政区域”。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划分的各级区域或地方,并设有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下设乡、民族乡。直辖市下设区和管辖若干县。目前实行的市管县是指较大的市下辖若干县,以利地区经济发展和城乡经济结合。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自治州、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的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大行政区
我国建国初期设置的介于中央与省之间的行政区域。全国分为六大行政区:华北区(辖河北、山西、绥远、察哈尔、平原等省和天津、北京两市)、东北区(辖辽东、辽西、吉林、黑龙江、热河、松江等省和沈阳、鞍山、本溪、抚顺、大连、长春、哈尔滨等市)、西北区(辖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及西安市)、中南区(辖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等省和武汉、广州两市)、华东区(辖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台湾等省和上海市)、西南区(辖四川、云南、贵州、西康、西藏等省及重庆市)。1954年大行政区撤销。
省
行政区划单位。在我国为由中央政府领导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下辖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等。从元代开始除京师附近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外,设有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辽阳、甘肃、岭北、云南、四川、征东等行中书省,称十一行中书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为省。清代以后沿用至今,称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为省。
自治区
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相当于省一级的为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目前在我国有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直辖市
行政区划单位。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相当省级单位的特定的大城市。我国的直辖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市下设若干区和县。
特别市
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某些城市经过一定立法程序,规定其为特别市,享有比一般城市更大的权限。我国在1927年国民政府将首都迁往南京后,北京(当时改名为北平),上海曾设为特别市。
行署区
亦称行政公署,简称“行署”。(一)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地方政权机构。如胶东行政公署。(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建立的相当省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如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等各行政公署,1952年后先后撤销。(三)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行政专员和副专员,不作为一级政权机构、不设人民代表大会而管理若干县级行政单位的派出机构。
地区
我国省、自治区设立行政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旧称“专区”。是介于省(自治区)和县(市)之间的行政区域。但不是一级政权机构,而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省级行政机构管辖若干县(市)。当前实行“市管县”的体制,很多地区的中心城市建市,直接管辖周围的市,故已实行市管县的地区,行政公署撤销。
自治州
在我国为省或自治区内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级行政区域。相当地区一级,但属一级行政机关。自治州有的是以一个民族为主体,有的是以两个以上民族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