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您可以在网站右上角“县志搜索”框里输入县志名称搜索,如果没有您所需的县志或地方志,那就是管理员正在忙碌的录入县志,请您联系微信/QQ:1224567231 帮您查找,谢谢!

县志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县志资讯>县志新闻>关于县志《大事记》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县志《大事记》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12 点击数:1880

《大事记》与《序言》、《凡例》、《概述》,堪称为志书的门面。怎样编写好《大事记》,是摆在修志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现就县志《大事记》编纂中的一些问题,略抒管见,以求教方志学界的同行们。


一、《大事记》在志书中的地位和作用


南宋嘉定年间,高似孙编纂的《剡录》开县志《大事记》之先河。它在卷首以“县纪年”的编年体形式,简要记录了县的沿革、建置及历史上的几件大事。以此作为全志的统率。然《大事记》在当时未被修志者所效法。及至清代后期编纂的方志有《大事记》一门的为数也极少。到了民国时期,为编修清史创造条件,于民国六年通令全国各地编修地方志。在通令修志的同时,颁发了统一的凡例,其中规定新修县志一定要有《大事记》。自此,《大事记》在方志中取得了“法定”的地位,地方志的体例也完成了由地志体例到史志体例的转变。


《大事记》在志书中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志书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地方志书随着社会的发展由简到繁向前演变着。清乾隆以前的方志,作为方舆之书看待,一般较简略,一部方志有的仅几卷,多的不过二十几卷。乾隆以后方志著述在篇幅上大大增多了,一般的县志在二十卷以上,多则五、六十卷,如《同治鄞县志》达七十五卷之巨。卷幅既为浩繁,而其著述形式又都是横面展开的,门类众多,内容分工很细。这样就造成两个致命的缺点:一是时间观念混淆不清。如哪一件事发生在前,哪一件事出现在后,很难得出一个系统的概念。阅读起来,甚为不便。二是横面展开割裂了同一时期各种事物间的联系,缺乏一个地区历史发展的立体感。因此,地方志书由“平面型”改为“立体平面交叉型”也就极其迫切了。《大事记》就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了自己在志书中的地位,并担负起弥补志书篇目按事分类,每类志以横为主排列所造成的上述两大缺点的使命。


《大事记》是“一志之经”。宋人吕祖谦曾说过:“大事记者,列其事之目而已”,即提纲挈领之意。《大事记》在志书中的作用,就是用一根时间的纵线,将分散在多个条目中的大事要事贯串起来,其纵贯古今为地方史之概要,横联各志是维系志书之大纲。如此,一部志书既有分类横排的事实,又有时间纵贯的主线,使地方志书成为严密的一体。人们通过《大事记》可以纵观一个地区某一历史时期经历的大事及其发展过程,又可得到阅读查找资料的启示。


二、大事的标准


何谓大事?这是编写《大事记》之前必须明确的重要问题。就“大事”而论,各个历史时期人们都有不同的见解。春秋战国之际,祭祀与军事被视作大事。南宋吕祖谦和明代王祎所编的“大事记”则主要记载了历朝的政治制度。某些旧县志列有“记事”,其主要内容是记载“皇恩庆典”及官吏的“政绩”,为封建统治者树碑立传,歌功颂德。只有个别古史学家对大事的标准曾作过精辟的论述。如宋代徐无党注《新五代史》尝言:“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者,则否。”规定了选择大事的五条标准。司马光说:“取关国家盛衰,系民生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为编年一书,使先后有任,精粗不杂”。徐、司马二氏所立大事的标准,是值得借鉴的。归结起来,所谓大事,就是指本地区或本单位在某一历史时期内,对当时或后世具有重要意义、重要影响、重要历史价值和重要借鉴作用的事件。亦即本地区从自然现象到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生最早、关系全面、影响深远的重大事件。


关于列入新县志《大事记》中记述的大事,一般地说,应该掌握以下四条标准:


(一)就事物的社会影响来说,基本上要涉及到全县。有些事情是在一个区或乡的较小范围内发生的,其社会影响局限于一个较小的空间之内,在《大事记》中就不必记载。如果影响扩及全县甚至更大的范围,这就要作为大事来记述。如步鑫生在浙江海盐衬衫厂进行的体制改革,鲁冠球对杭州万向节厂的改革及他的美国之行,海盐、萧山县志《大事记》中应用“以事系人”的办法分别记述下来,以便反映出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面貌。


(二)就事物的时间而言,在全县影响要比较久远,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例如某种报刊的刊行,某种会道门的传播等,这在社会上都会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包括好坏两个方面的影响),也应该作为大事来记载。


(三)凡是在县境范围内第一次出现的新生事物,后来迅速发展,全面普及而成为极其普通的事物,也应该载入《大事记》。如本县首次通航、通车、通电话;首次使用机器灌溉、榨油、碾米等等。这样,可以使读者了解新生事物发展的规律和速度,进一步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四)凡是属于国家机密的(如军事设施、国防建设等),虽然是大事,也不可以列入县志《大事记》里。


根据上述大事的标准,县志《大事记》应该编写的具体内容,大约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主要机构设置和体制改革、区域演变情况;二、严重自然灾害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三、重大的发现、发明创造及新事物的出现、旧事物的衰亡;四、重大的政治运动、军事活动、外事活动以及重大事故等;五、重要会议的召开及其有关本地区国计民生的文告(包括重要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的颁布与实施);六、重大的经济改革措施、重大的生产建设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建设;七、重点工程项目和经济建设中可以看出某一时期转折性变化的统计数字;八、重要的考古发现及重要的文物收藏;九、主要正反面人物的重要活动。


三、《大事记》的体例


县志中的《大事记》,采用什么样的体例适宜,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或主张用编年体;或主张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或主张以编年体为主,但有些内容联系紧密的,也可采用纪事本末体集中记述。我们认为应当选择编年体作为编写


《大事记》的体例。理由是:


一、编年体是以时间为经,以事实为纬,按年、月、日顺序编写史书的体例。编年体的这种特性,容易使读者弄清同一时期发生的各种事件间的联系,使社会发展的概貌能在简洁的文字中给人以完整的历史概念,便于人们综合研究当时这一地区的社会情况。编年体的这一优势,恰是以类横排的“志”所不能达到的。如果用它作为《大事记》的体例,可以弥补上述“志”的两个致命的缺点,即时间的混淆不清,缺乏一县历史发展的立体感。而编年体记事前后不联贯,人物的生卒、重要事件和典章制度的变化难以记述清楚的缺点,又可在“志”中的各个专篇里得到补偿。因为《大事记》所记的重事、要事,在“志”中的各个专篇里必有详述。由此可见,以编年体来为《大事记》的体例是较理想的。


二、纪事本末体是以历史事件为纲的史书体裁,将重要史事分别列目,独立成篇,各篇又按年月的顺序编写。很显然,这种体裁虽就某一事件来说有始有末,易于读者了解,但却割断了同时期各事件的联系,使读者难以对同时期内总的考查和分析,更无法弥补以类横排的“志”所存在的那两个致命的缺点。因此,用它来作为《大事记》的体例肯定是不行的。


三、鉴于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都存在着本身的不足,有的同志在修志过程中提出:为扬长避短,相得益彰,《大事记》应采用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体例。即按时间顺序,又以事件为中心,适当集中记事的办法,能够集中记述的,则集中;不能集中记述的,则另立条目分别记述。对一些持续时间较长的重大事件,采用纪事本末体能给人以完整的概念,避免时间跨度过大,使事件支离破碎,含糊不清。笔者认为,如果避开《大事记》在志书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讲,单从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本身的优缺点来考虑,这样似乎是可行的。但是,将其与《大事记》在志书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则明显地看到,这种结合体是行不通的:


其一,“能集中记述的则集中”,这割裂了同一时期内各事物间的联系。若把后面的资料,提前若干年来记,以示事件的完整性,其结果必然使后面的历史画卷残阙不全。人为地集中记述,导致某一时期社会发展情况的横断面的分解,使得《大事记》无法发挥它在志书中的特殊功能——时间上有顺序的连续性,一地区事物发展的整体性及其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如某县志《大事记》(送审稿)有这么一段:“(1957年)8月开始反右派运动。运动中出现了阶级斗争扩大化,伤害了一些同志,把七十四名知识分子、民主党派成员、工商业者错划成右派。从1959年开始到1983年,先后予以改正、平反”。我们知道,错划右派的平反工作是我党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县志《大事记》在1976年后的记述中不予记载,而集中到1957年来写,这样就使读者在《大事记》中难以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治路线变化在平反冤假错案方面的反映。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每一时期各种事物、各种现象之间都有其内在的、有机的联系。所以,我们编写县志《大事记》,应以时间为中心轴,按事物的发展顺序来记述,反映各个时期的真实的社会面貌。看来,这一点上,运用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结合的记述法,同样是不能完成《大事记》所应当完成的任务的,即把各个条目散碎凌乱的大事要事,从时间上反映出一个完整的概念。


其二,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记述方法,在实践上导致《大事记》的不规范化,使《大事记》出现同一时期事件次序的倒乱和不必要地重复出现相同的“年”、“月”、“日”的记时数字,不仅影响志书的简洁性,也使读者感到《大事记》的记述芜杂,不得体。如某县志《大事记》(征求意见稿)“1961年”条,列入的大事不过四件,字数不到一百,而编者为了遵循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体例,将该年10月的大事归并到1月。这是完全没必要的。合并的结果,只是让月份的序例颠倒而已。“10月”下面再生出个“2月”来,后人见了不笑才怪。事实说明,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记述形式是一种体例不纯的形式,用它来作《大事记》的体例,是不足取的。一部志书的质量如何,其规范与否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其三,大凡重事、要事,志书中各专篇都有详述,若要搞清某一具体事件的前因后果,查阅各专篇即可。故用纪事本末体来补编年体之不足在客观上也是不必的。弄得不好,还有与专篇重复之嫌。


历代史学家、方志学家编写《大事记》,一般都采用编年体记述。就史书而言,从我国第一部“大事记”式的编年史《春秋》到《左传》、《汉书》、《后汉书》、历朝起居注、实录、《资治通鉴》都用编年体这种体裁记载大事。而就地方志书来说,首创《大事记》的《剡录》,其“县纪年”用的便是编年体体例。用编年体创立“县纪年”一门,是《剡录》成为一部享有盛誉的名志为学者所推祟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样享有一定名声的民国时期余绍宋编纂的《龙游县志》,其大事记——《通纪》,采用的也是编年体体例。余绍宋在《叙例》里对此还作了专门论述:“正史本纪效法《春秋》,记载大事所以为全书之经(志、表、传悉为纬),非尽出于尊祟皇帝也。历来方志家狃于地理类书之例,不措意于一方之大事,又习于忌讳不敢作纪,盖使全书记载散漫无所统系,……兹编意在为考、表、传之经,故专重一县之大事汇而纪之,使两千年来情事萃于一帙,不惟全书若纲,在纲也是为知论世之助。编年史中,纲目一体叙事最为明晰,兹编效之。惟作此体者最喜摹仿《春秋》侈言书法。今但用其体以纪事而已。”


余绍宋从《大事记》在地方志书中的地位和作用出发,选择了《大事记》的体例为编年体,并强调是编年体中的纲目体,这是很有见地的。鲁迅先生也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编年有利明白时势,尚要知人论世,是非看编年文集不可的。”纵观历代用编年体编写的《大事记》,大多文字精炼,所记大事简明扼要,让人读后无芜杂之感。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权衡利弊之后,我们可以说,用编年体来写县志《大事记》,既无疏脱遗漏之误,又无重复纷乱之弊,是利多弊少的稳妥之举。其优点远超于纪事本末体及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体裁。


四、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在编写《大事记》之前,明确《大事记》中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即全国大事与地方大事的关系,是防止《大事记》写得一般化,忽视突出地方特点的关键。我们知道,大事记为县志之纲,它是从纵的方面记载古往今来发生在一个县内的大事,涉及从历史到现状,从自然到社会,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包罗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自然等横向排列的各编章节的内容,可以说是一部简明的小县史,所以突出地方特点是它的生命。


在县志《大事记》中,事涉全国的,必须突出地方。凡是事件影响于全县、邻县以及本省或全国者,都应编入《大事记》,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全国大事对本地有深远影响者要不要有所反映?怎样反映?我们认为全国大事与本县大事密不可分者,应举其大者作为本县大事的背景材料编入《大事记》;与所要记的本县大事没有直接联系的全国性的大事,即使是重事要事,都不应该载入县志《大事记》中。国家级的重事要事将来要列入国家级的《大事记》中去写。


新编县志《大事记》,从作者看到的浙江的几部征求意见稿来看,在如何处理好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上,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一部县志《大事记》(征求意见稿)“1911年”条载:“始用阳历,十月十日,武昌起义胜利”;同书“1927年”条载:“四月十二日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国民党开始清党;”同书“1937年”条载“七月七日,发生芦沟桥事变,开始全面抗日战争。”这些都为全国大事,然在县志《大事记》中单独作为一条载入本县大事,是不符合县志《大事记》规范的。若事件发生的地点不清,有时反会移花接木,误人子弟,把全国大事当作一县大事,或本县此日尚没有引起连锁反应,而误为开始。从上述所举例子看,全国大事在县志《大事记》中必要记述时,作为背景材料来写为宜,特别是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的记述更是如此。


对于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浙江《建德县志大事记》(送审稿)是处理得比较得当的。如1958年条记述:“8月,美帝国主义在台湾海峡进行军事挑衅,全县掀起全民皆兵运动。”“9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区撤销乡,合并高级农业合作社,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1967年条记述:“1月14日14时30分,在上海‘一月革命’风暴影响下,本县‘造反派’开始夺权,是时首先接管县广播站。”对建国后政治运动的记述,把一些必要交代的全国大事简略地当作背景材料来写,既避免了造成本地的一些大事使人看起来仿佛凌空而降的现象,又突出了地方特点,使人感到整个《大事记》是紧紧围绕本县这个区域空间来记述的。


五、《大事记》的褒贬、评述问题


《大事记》的褒贬、评述问题,这也就是立场、观点的问题。秉笔直书,扬善隐恶,求实存真;寓评于记,寓理于事,寓褒贬于记事之中,这都是当今修志者一致同意的,问题是如何在编写中融会贯通,在记述中充分反映出来。


纵观二十四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正史都是有其明显的标准的,贯穿着作者的立场、观点。他们在记述某一事之后,屡有“帝喜”、“民慌”等语。他们对历代农民起义贬为“盗”、“贼”、“寇”等。旧地方志书也是如此。之所以这样,是作者已经寓褒贬于记述之中,其标准为帝王和人民。这就是时代的局限。那么,今天我们编写《大事记》的标准是什么呢?那就是人民。因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凡是于国于民有利的就褒,于国于民有害的就贬。这是一条分界线,实事求是,不得含糊。


(一)《大事记》与现行政策应当保持一致。


《大事记》是记载历史,应当尊重历史,但又不能不受到现行政策的约束,纯客观的记述就会造成政治观点的模糊。如某县志《大事记》(征求意见稿)“195710月”条记道:


“全县机关单位开展整风反右派斗争运动,全县共划右派分子221名。”这里看不出该县在反右派运动中,受左的影响,出现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现象。这一点,浙江《建德县志·大事记》(送审稿)处理的比较好,它记道:


“8月开始反右派运动。运动中出现阶级斗争扩大化,伤害了一些同志,把七十四名知识分子、民主党派成员、工商业者错划为右派。”


如此记载就比较客观地反映出历史的真实性,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和复杂性。再如“大办钢铁”,某县志《大事记》(征求意见稿)是这样描述的:


“八月三日,开始大办钢铁。九月份从农业社抽调五千多名劳动力支援大办钢铁。全县共有十万余劳动力参加钢铁生产。”


这里看不出这场“大办钢铁运动”是错误的,看不出这场运动实际上是在极左思潮影响下的盲干,对经济建设并未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反,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导致大面积的森林的被毁灭。


我们认为,《大事记》的记述,决不能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实事求是地记述事实,并非是纯客观地记述。事实上,历来纯客观地写史修志也是不存在的。


(二)《大事记》中如何记述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


在上面已经讲到这方面的记述问题。这是个难题,有些事不宜写,写多了不好,写少了又表现不出那个时期的社会面貌。如何写,除了上出讲到的必须和党的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外,我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宜分不宜合,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政治运动不设专篇、专章、专节来记述,而将它放在县志《大事记》中来写。因此,《大事记》中写政治运动,就应和记别的大事略有不同。要稍微展开,以便让读者了解到这些运动对当地的影响,比如“文革”的危害性。但是,在具体记述时,仍要坚持“宜粗不宜细,宜分不宜合”的原则:(一)“宜粗不宜细”,如对“文革”的记述,其具体的派斗情况以不写为宜,不要乱点群众组织名称和单位名称。用粗线条来描述“文革”的危害性,彻底否定“文革”。(二)宜分不宜合”,这也就是前面体例中所谈到的,不宜用纪事本末体将某一政治运动集中记述的问题。否则,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很难写。


第二,注意挖掘“大跃进”、“文革”中,广大干部群众抵制极左思潮,而在经济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以防止在具体记述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大跃进”是错误的,但这个时期还有成绩,生产和其它方面都有成绩。我们按时间顺序写经济建设方面的成绩,要写落实数,不要用浮夸和虚假的数字。“文革”是一场浩劫,“四人帮”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极严重的破坏,但这不等于那十年我们没有成绩。“文革”时期,我们的党没有垮,军队没有垮,抵抗“文革”的力量也是比较强大的。因此,我国国民经济仍取得了发展。但这一切不是“文革”的成果。如没有“文革”,我们的事业会取得大得多的成就。不写这些情况,说明不了这一段历史。


总之,对“大跃进”、“文革”的写法要注意:(一)首先必须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二)要表现出“大跃进”是错误的,要彻底否定“文革”;(三)集中写代表当时特点的大事。对错误方面,主要写有代表性的大事,不必多写,不必细写,有些事则不要写;(四)既要表现出“四人帮”对国民经济的破坏,又要体现出反抗“四人帮”的革命力量及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


六、《大事记》编纂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大事记》的主线。有人认为:“为了避免大事记搞成失去主题的材料堆积,就要确定大事记的重点,这就是主线。”《大事记》在编写中要不要确定这样的主线?我们觉得:《大事记》是县志之经,它在志书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在记述中不应再分主副线。每个县都有自己的个性,所以我们一再强调新编地方志要突出地方特点,但不是说《大事记》就要偏重某一方面。如越剧,是浙江嵊县的一大“特产”,县志《大事记》中是否就得偏重于它呢?不行。《大事记》编写的一个目的,就是使人们从简洁的文字中了解到某县的历史简况和各个方面的概貌。所谓大事,就是重事、要事,这本身就要求《大事记》有选择地把某一时期最有特色、最有意义的东西记载下来。事实上,倘若能把握住上述大事的标准,就可将每一时期的重点突出地反映出来,即通常所讲的时代特点,而主要的地方特点也就不理自出。


(二)关于旧史志记载的“盗”、“贼”、“寇”问题。历史上的封建史家、方志学家将农民起义者一律诬为“盗”、“贼”、“寇”,这是无疑的。但应看到旧史志中出现的“盗”、“贼”、“寇”不一定都是农民起义,有些就是盗、贼、寇,就是无恶不作的土匪。因此,在编写《大事记》中必须慎重,尤其是沿海市、县更要注意分析史志中记载的“海盗”问题。一些难以判断的“盗”“贼”、“寇”,可用“起兵”、“起事”、“暴动”之类的词来记述。对一些史学界有争议的,在编写时也应注意。浙江一部县志《大事记》(征求意见稿)记述唐寓之起兵时,照搬旧史志中的说法,这就不行了。唐寓之起兵的性质有争议,我们用“起兵”、“暴动”来记述似乎合宜些。


(三)关于朝代纪年的用法。作者见到的浙江几部县志稿,发现朝代纪年的用法都比较混乱,从而影响了志书的质量。为此,是否可规定这样几条原则:(1)民国以前的纪年,先写朝代纪年(年号用大写),在括弧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公元纪年,如“洪武九年(1368)”;相应地“一月”一律都书写为“正月”,不要换算为公历月份。民国时期,公元纪年在前,民国纪年在后。如“1912年(民国元年)”;“一月”不再写成“正月”。如此,民国前部分用的是农历,民国后用的是公历,读者一目了然。(2)春、夏、秋、冬发生的大事,无法具体确定月数的,一律放在季春、季夏、季秋、季冬之后。(3)某年发生的大事无法确定具体时间者,一律放在年尾。但只用一个“是年”或“同年”即可,不必每件事前都装个“是年”之类的词,并将几件大事合并为一段。(4)某月发生的若干件大事除按日排列外,一些无法确定具体日子者,前面冠以“是月”,放在有明确日子的事件之后记述,不要每件事前都加上“是月”字样。同样,一月内的事可按序合并为一段,切忌每件事都立一段。如此,既使志书规范化,又减少了篇幅,减轻了编纂者和排字工人的劳动量,以节省人力、物力,真正体现“日无考则记月,月无考则记季,季无考则记年”的编写原则。对这一条,旧史家在其史书中是十分考究的,并且是他们所编《大事记》或纪传体史书能做到记事准确、文字简炼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关于文风问题。我们编写《大事记》是给人民大众看的,是留给后代子孙看的,为的是让人们一目了然地看到一个地区发展变化的纵线。因此,必须注重“文风”。要以简洁、易懂、通俗为宗旨。这是历代史家、方志学家所遵循的法则。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述汉代以前的历史时,他采用的是他所在时代流行的书面语言,而并非是先秦的古文。因此,今天编写《大事记》必须用今天的书面语言,即白话文。否则,会影响志书的质量。


(五)关于“邑人”问题。现在看到的浙江几部县志《大事记》的稿子,对记述中的人物,往往前面冠以“邑人”两字。我认为这是不必要的。《大事记》中出现的人物,一般都是重要人物,在后面的人物篇里都有专传,此无需加“邑人”二字。另外,《大事记》本身就是记本县的人和事,而外县人士在本县《大事记》中出现,都会在前面加“某某”地方人。故加上“邑人”二字,既芜杂,又让人读来费劲,还是不加为宜。


(六)《大事记》是否也象其他专篇一样设章节。看到的浙江《象山县志纲目》是把《大事记》分为三章十九节的,如“文化大革命”、“农业学大寨和工业学大庆”各列为一节。我们认为以不分为好。一是各阶段的历史分期的上下限,史学界尚有分岐;二是如“文革”列为一节,既不能反映当时历史的全貌,又导致《大事记》的不规范化。


来源:《广东史志》

 

中国县志大全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