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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兰溪县志12条凡例详解

发布时间:2019-08-08 点击数:1468
大凡志书,《凡例》举足轻重。所以读志书,“凡例”是万万不可略过的。《正德兰溪县志》凡例十二条,条条逻列出所以志的方向、准则,也是研究志书者,不能省忽的所在。正德兰溪县志所本者,一为《东阳志》,另一为《续东阳志》。二书今佚,惜哉!《东阳志》为宋代洪遵所撰,《续东阳志》为元朝赡思撰。婺未设州时,兰溪为东阳郡所辖,故有《东阳志》。

《正德兰溪县志》纂修凡例云,兰溪由设县以来,未有专志,前代事漫无可考。宋洪遵作《东阳志》,元赡思续《东阳志》,皆通载一郡事,而于诸县已忽略矣。今据二书为主,而杂采古老传闻,及先辈文集中有及于本县事者益之,其中遗漏甚多,不过存什一于千百耳。

《正德兰溪县志》内容除了本于《东阳志》二书中关于兰溪的以外,又从兰溪籍先辈们的文集中辑取相关文章,但不是全面搜罗整理,仅取对本志有用之内容。但是相当简略,这大概是出于时间方面的原因。章懋先生在序言中说他用了两个月的时间,而这便成千古遗憾。否则很多遗佚的内容我们都可以在《正德兰溪县志》中找到。另一面,《东阳志》、《续东阳志》如能找到,价值比《正德兰溪县志》倍甚。

《正德兰溪县志》凡例第二条云,志中所列条款有洪赡二志所载者,若沿革、城郭、山川之类,则仍旧而续其所未备,有二志所无而不可缺者,若田土、水利之类则增益之,以补其所不及焉。事情已说的十分明了。看来非得找到《东阳志》不可!

又下一条:郡邑有志,即古者列国各有史官掌记时事之意,故凡郡邑之政令、制度、礼仪,与凡事之有关于邑政者,皆所当书。而前志多不及焉,今并增入其所以志之之意,则具列各条之下。

政府法规、法令,各种制度,这是不可忽缺的,但《东阳志》并未列入,在《正德兰溪县志》作为一个新增内容,一并列入。如画龙点晴,也丰满了县志的内涵。

第三条凡例指出了《东阳志》中的缺劣、不足,所以说“洪志有事类一卷,多载稗官野史、小说、怪诬、鄙亵之事,无关事教,此吴礼部所谓不必录者,今则更为遗事,以纪先辈之遗言、遗事、遗行,皆善可为法,而恶则为戒者。庶有补于世教云。”

妙哉!正德兰溪县志!正象我们当今,作文一样以正能量为主,这也是正德志的一个弥足珍贵之处,也是他撰述的立场、观点。“凡例”是编志的方向盘,全书之趋向,由“凡例”定夺。八卦之类的东西全弃而不取,由先辈们的可嘉可戒之言行代替。这是走封建正统的路子。

曰,史家有艺文经籍之志,今仿其例以志先辈遗书。这一条牵涉到艺文经籍,一应以先辈们所留下来的精神财富为本。

又曰,官署、祠庙、古迹、寺观,旧有记述,与作碑文及山川、地理,有先辈题咏者,皆分注各项之下,以便观览,不别出也。

我们的古人历来重视人文环境的保护,不但保护工作做到位,甚至照顾到,他日的便于观览。

第七条,先正名公前无纪载事多不传,礼部吴公尝著《敬乡录》以载本县人物,而其书今亦不存,无可考。故今志述诸公不敢用史家“列传”,例联比其事牵缀成文,但有传闻一二遗事,仿朱子《伊洛渊源录》、《言行录》,例随所得,逐条记之也。这一条,特别是关于吴师道的《敬乡录》,何以说“而其书今亦不存,无可考。”,究竟是编志者没有看到《敬乡录》,还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敬乡录》,系伪作?而《敬乡录》四库录本,并没有说在正德年间曾一度失传。姑且存疑,俟后来者考证之。

《正德兰溪县志》之所以没有采用正史“列传”的做法而用朱熹的《伊洛渊源录》的体例,作为一条列出。这是有其目的的。

第八,洪志人物甚略,止有三人,而其中又有可疑者。续志所载诸公皆吾邑之表表者,但惜其不备,若徐畸之见称,于叶水心、潘慈明、潘焘之见取于朱子皆不及焉。而所载者又不详,著其行实亦似过于略矣。今略采所闻以附益之,但亦得其小节而所遗者多矣。

第九,洪赡二志所载徐安贞、杨舡山其所居之地,今已分属汤溪,冝若不必载者,但其当时皆系籍兰溪,安可弃之,而不录乎。进士中至江衍、江衔辈亦此例也。

第十条,志中所收人物皆以前辈名公所尝评品者,而书之其品题所不及者,不敢妄取,但录其所历官位于科目之下,至于近时人物亦不敢妄加评品,而于科名之下,具载所历之官,以俟后之君子续而修焉。盖公论必百年而后定也。

第十一,志中所引载诸名公之言,若诗文,如范香溪、金仁山、吴礼部,于前卷皆书其名,以地理为主也。至后卷杂志中,则多举其称号或书其官,或书其字,以至尊前辈之意云。

第一十二,志中书法大略仿。

最后凡例云:《大明一统志》及《祝氏方舆胜览》例大书以提其纲,分注以详其目,庶使观者易见其颠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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