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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14 点击数:10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推动年鉴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年鉴编纂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记述准确,出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章 框 架


第七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


第九条 年鉴框架应体现年度特点和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条 年鉴框架应保持相对稳定,可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年鉴框架分类应参照相关分类标准,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进行。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结构一般分为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


第十三条 年鉴各层次标题应准确、规范、简洁,能够揭示所记述内容的特点,避免重复。


第三章 资 料


第十四条 年鉴资料应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年鉴主要辑录上一年度的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十六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第十七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第十八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未经核实的资料不得收录。


第十九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第四章 内 容


第二十一条 年鉴内容应存真求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基本要素齐全。


第二十三条 条目。条目编写应做到:


(一)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


(二)有效信息含量大,避免空洞无物和简单重复。


消除部门工作总结、报告痕迹。不应记述非部门主要职能的信息。


(三)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四)标题中心词突出,题文相符。


(五)条目排列有序,并避免单个条目构成分目。


第二十四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要得当,做到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可将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图片。年鉴应有卷首专题图片、随文图片。


图片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应简洁、准确,要素齐全。


随文图片应图文相符,以图释文。


慎用少用领导人、会议照片,忌用人物标准照。


第二十六条 地图。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办法,需经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七条 表。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


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第二十八条 附录。附录主要收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形式。年度内具有特殊意义的资料可采用特载、特辑、专文、专记或其他形式集中汇辑。


第三十条 人物记述可采用简介、名录、表等形式,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第三十一条 年鉴应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栏目的设置情况、资料的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年鉴具有工具书性质,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


年鉴应编制详至条目的中文目录,根据需要可编制英文目录或少数民族语言目录。


索引应提供丰富的检索信息,名称概念清晰,标目符合主题原意,标引准确。


第三十三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减少交叉重复,多处记述同一事物的应各有侧重。


第三十四条 年鉴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文风要朴实,记述要流畅。


第三十五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应前后一致。


第五章 出 版


第三十六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确保质量。


第三十七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片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完整著录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出版者名。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年鉴名称,一般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年鉴”。如两级行政区域名称相同,下级年鉴名称另加“市(州)”“县(区)”字样,如“××市(州)年鉴”“××县(区)年鉴”。市辖区与其他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如不存在同名情况,其年鉴名称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年鉴”;如存在同名情况,其名称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年鉴”。


年鉴卷号,以出版年份标识,标注在年鉴名称后,如“2020”。


第四十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四十一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四十二条 一般采用16开本,文字横排。


第四十三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做到当年编纂当年出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专业年鉴、乡镇(街道)年鉴等其他年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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