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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县志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8-06-12 点击数:1103

关于资料及其收集


1.资料的载体形式及其收集方法


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内容丰富,数量大,是修志的重要资料。要注意收集。应注意收集的具体形式有:


档案资料。档案是历史活动的原始记录,是一件事情办理完毕后归档保存、以备查考的文件材料。这既有本部门的档案、也有专职档案部门馆藏档案、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头档案等。本部门档案应注意收集复制,其他部门档案,应抄录、复制与自己编写内容有关部分。如果要编写独立的专业志或部门志,更要兼收并蓄,多多益善,广泛地收集有关本志的资料。


图书资料。如地区志、原县志中本部门的内容,原《水富县志》上限整体上是1974年,下限是1994年底,续志与原志上限一致,有21年的交叉,而且是各单位提供的,并经原提供单位审查,是较为准确的,如果有错讹,则在此次编修时纠正,这次修志可以充分利用;市、县年鉴中关于本部门的资料;政协文史资料;本部门编写的专题图书资料等。这些图书中的有关资料,一般都较准确、真实。


报刊资料。《昭通日报》中关于本部门的报道;本部门所办的工作简报、刊物等。


总结报告。单位历年所作计划、工作总结,也有许多具体的内容可用。


实物资料:建筑、产品图片及音像制品等。比如广播电视制作的录像带、VCD等,是可视可触的实物资料。


2.资料的收集范围


空间范围,即地域范围。一是本区范围内的部门状况及资料;一是本区向外辐射的情况,如本部门在外地进行的演出、招商引资等。


时间范围。以志书断限为要求收集资料。


专业范围。只收与本部门有关的资料。


3.资料的归类


在一开始收集时,就应注意归类。首先参照县志办设置的篇目,按性质归并,如农业部类,就可以按种植业、养殖业、农机农具、农业管理4类归并资料,而在种植业类,可以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种子、植保、检疫等小类归并资料;又如工业部类资料,可按体制、行业、管理3大类归并,在行业中,又可按化工、采矿、电力、建材、食品、机械、服装、印刷等归类;而在电力门类中,又可按发电、电网、供电、用电等再分别归类,以此类推。这样,在编写时使用起来就方便,避免收集的资料杂乱无章,到用时摸不着头脑,甚至千辛万苦收集来了,到编写时却因找不到而未用上。


(三)初稿的编写


1. 设好“目”,归类准确。


现在设置的《水富县志》篇目是平头章节体,其中节是具体编写单元,之下设“目”,是便于归类,使之条理分明。但这个“目”,不能简单地将它与年鉴的条目体对应。因为年鉴的条目是一事一目,比较零碎;而志书的“目”则是一类一目,综合性要高得多,要体现著述性,而不能支离破碎;也不能当作一般文章的小标题看待,文章小标题也是一种分类,但往往是一个小标题一个观点或谈一个方面。以第二篇中第五章《自然资源》为例,第三节《水与水能》下的《河流水系》、《地下水》、《水能》就称“目”。“目”一般可设置两个层次,称为一级目和编写目(有人将编写目称为二级目或子目),如果设置两个层次,则整部志书总层次为5个(篇、章、节、一级目、编写目),不宜更多,层次多了,版式不好处理,也容易造成混乱。现在设置的篇目中,有的设有一级目,如刚才所举《自然资源》章例子,也有的没有设置,如第一篇1~4章,只设到了节这一层次,大家在编写时应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置。我们所说的是根据实际需要,而不是说必须都有一级目。有的节下内容不多、层次单一,就不必设目。如果在节下设目,不能只设1个,那就是孤目,不允许存在,最少要有2个目,否则就不设。如第二篇《政区》中第一章《建置》下的1~4节,就没必要设目。排列上,一级目独立成行,变字体;编写目与正文同行,中空一字,变字体区别。这样,在编写时资料就按目归类、取舍、综合,志稿就会有条理而不混乱。


2.遵守原则,规范叙述


经过历代修志,总结出八大修志原则:秉笔直书、博观约取(广泛收集资料,去粗取精)、贵辨真伪(存真求实)、盖棺论定(生不立传)、藏往知来(详今略古)、有章有序、言必有据(注明出处)、文质相宜(既要有价值,又要有文采)。当代修志,在借鉴以上八原则的基础上,归纳为以下原则,在编写中应该遵守。


①秉笔直书:秉笔就是执笔,直书就是如实记载、写出来。这是历代史家的最高道德原则,被称为“史德”。我们今天提倡“实事求是,存真求实”,就是秉笔直书原则。在编写中一定要用真实准确的资料,实事求是地写,才能体现出地方志的价值。


②横排纵写:也称“横分纵述”。这是志书划分门类的原则。通常的提法是“横排门类,纵述史实”。横排的方法是事以类从,类为一志。一般按照事物或者事业的性质进行划分,归并同类项,性质相同的或者相近的归为一类。纵写,就是指横排划分到一定层次后,从事物起始按时间顺序进行撰写,要求从上限到下限写完整。若事业、事物发展过程中停顿,应作交代。比如农业税,不到下限年就不再征收了,要交代停征时间;又如毕业生分配,1999年后就不再由国家包分配,而是改为自主双向择业,要交代变化时间,不然,读者会认为没有写到下限年。


首轮修志时提出“横不缺项,纵不断线”的要求,但通过修志实践证明很难做到,所以现在修正为“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重要的门类不缺、发展的主线不断。不能只记上限年和下限年的情况,更不能只记现实情况而忽略历史过程。


③述而不作,叙而不议:这是地方志记述中的主要原则,指记述要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发挥,更不能加进编纂者的主观评价和议论。在记述方法上,要摒弃“形容、比喻、论述”等文学笔法。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曾提出“文人不可与修志”的观点,就是这个道理。(举例另附)


④依时叙事:这是与“纵写”相联系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事物或事业发生、发展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记述,只能顺叙,不能运用插叙与倒叙等方式。当然,顺序也不是记流水账,不是将收集的材料按年份像码砖头那样堆砌,如果那样,修志就显得过于简单了,就没有著述性。而是要恰当取舍,合理剪裁。比如商品销售,各年方式不一样,就要记那不一样的东西,而不是只记去年销售了多少、今年销售了多少;同样是公安机关破案,但所破案件不一样,有的太一般,有的很特殊,一般的概略写、综合写,特殊的重点写。


⑤生不立传:这是历来史家和志家处理人物立传的原则。从《史记》到今天的地方志以及《辞海》等大型工具书都不为在世人物立传。列传人物应是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不分本籍与外籍)和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传记应是传其一生,主要记传主的生卒年月、籍贯(出生地)、主要经历、典型事迹、个性特征、社会影响等,入传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业绩和影响,而不是身份地位。人物应分为传、表、录3个层次。表的要素不能缺少,表和录要严格确定入志标准。一般情况下,县志的《人物》部类由县志办完成,这里就从略了。


⑥以事系人:为了弥补因“生不立传”而难以记述在世人物的缺陷,志书通常在人物传、人物表、人物录以外采用以事系人的方式(即写事物时联系人来写),通过记载事业中人物的活动来反映人物的业绩,避免志书中只见事不见人弊端。事物、事业都是人创造的,事和人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讲以人为本,在地方志中也要体现出来。我们不仅要设人物部类来记述突出人物,还要在志书各篇章中大量地记述人及人所做的事。无论是机构、科研、生产、销售等等,都离不开人。所以在写志稿各部分内容时,要以事系人、人随事出地进行记述,也就是说写哪些事是由哪些人做的,做得怎么样等。以事系人要以事为主,在记述事物、事业时联系与人的关系写,不能变相写成人物传记式。


⑦越境不书:主要指志稿记录的地域范围。一般情况下,不超出志书界定的地域范围进行记述。本志记述范围是水富县,超越水富县范围的就不能写入,只写地域范围内的事。当然像反映与水富区域外的横向联系、对比、水富县各部门组织到外地进行的演出、培训等,虽然地点发生在水富以外的其他地方,但它是水富县部门、企业做的事,不是越境不书的范畴,不视为越境而书。


⑧通典不录:通典指已有的、共性的典籍。指全国、全省、全市共同或相同性的内容,如中央、省、市文件以及县委、县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等,在志稿正文中一般不照录,但可以联系事物、事件写其主要要求等。即便是本县制定的重要文件、具有存史意义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水富的重要文献等,也不在正文中照录,而是放在《附录》(附录也不是照原样录,而是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进行编辑)。


⑨详略得当、重点突出:过去提“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而这“略”,应该是“简略”,而不是“省略”。本来过去资料就少,很难得,如果再略,岂不可惜?所以,鉴于教训,现在一般提“详今明古”、“详略得当”。就是说重点写现状,但要写清楚历史发展进程,详略要处理得当。本志上限从1974年起,本身并无“古”,所以不存在“略古”的问题。


记事要分主次,主要的详写,次要的略写,突出重点。比如记企业,除在行业中记企业整体情况外,重点企业还可以在行业之末进行简介。


3.编写要求


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对修志提出“四要”要求:要简、要严、要核、要雅。即要简洁,言简意赅,科学严谨,准确无误,语言精炼。2008年7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了《地方志书质量规定》(9章50条),从观点、体例、内容到形式都有具体规定。我们这里谈点具体的记述要求,供大家参考。


①脉络清楚、点面结合:既要有事物发生、发展过程,又要注意选取典型材料来说明问题。一件事情,其发展不会是平静如练,总是曲折波动的;一个县内,区域之间发展也不一定是绝对平衡的。所以在全面记述中,必然要选取较典型的材料来具体记述。


地方志是以资料为根本的,但并不是将资料堆砌而成,应是资料性著述。这“著述”二字就注定了要存真求实、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要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等。因此,为了避免“流水账”似的记载事物,要注意选用有代表性的年代的数据进行比较,以反映出事物的进步和事业的发展。所谓有代表性年代,一是志书上限年,二是各个五年计划的起始、三是志书下限年等,择要选取这些年的数据进行比较性叙述,能反映企业、事业的兴衰与变化。当然这只是举例而已,并非要将所列举的年份都进行比较,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选用。


点和面的关系是有机统一的。记一项事业的发展全貌,是面;在这个全面记述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事物重点记,是点。比如写私营经济,记全县发展历史和现状、成效,是面,其中突出的私营企业的规模、效益、贡献,是点。所以要点面结合,就像电影中有整体画面也有特写镜头那样,既有整体又有局部,既见森林又见树木。


②文表结合,以文为主:表是地方志体裁之一,运用得好,能起到一目了然的效果。但不是所有章节都非要用表不可,而是要根据需要来设置,比如《概述》、《大事记》就不用表。编写中还是要以文为主,以表为辅,不能以表代文,要使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一般认为,表格在志书中的比重占10%~15%左右为宜。关于表格的设置,在后边再具体谈。


③资料翔实,要素完整:资料是志书的根本,只有资料充分,才能为社会提供可资利用的材料。所以在记述时,要充分利用资料,做到文约事丰,信息量密集。和写其他文章或文体一样,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要交代明白,而且因为志书是为当代人和后人提供借鉴的,即人们所说的“存史、资治(不仅服务现实,而且为后世提供借鉴)、教化(教育感化任何时代的人)”,所以不仅要求清楚明白,还要求准确。曾经有志书因为记述不完整而造成影响,甚至被判侵权的例子。如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编写的《长兴公安志》,出版于2000年,记载李锦良1997年涉嫌偷税11万元被捕,后取保候审一事。但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认为李锦良的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不存在偷税行为,长兴县检察院据此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而《长兴公安志》出版时,公安机关已知道了李锦良无罪释放,却没有改写。李告到法院,判公安局赔15000元并赔礼道歉。所以,我们记载事物不仅要求要素完整,而且结局也要完全。


④寓观点于客观记述中:对人物和事件,都只能客观地如实记述,编者不要加上自己的评论。这是志与史在写法上的一个重要区别。编者不是没有观点,但编者的观点要寄寓于客观记述中,通过事实来说话,而不是由编者自己说出来。志书中唯一可以议论的是述体,即《概述》,但在述体中议论也要适度,而且要叙议结合,不空泛。在其他部类就坚持述而不论。


⑤直书其事,直呼其名:写文章讲究开门见山,直入正题,写志稿更是要求直书其事,不转弯抹角,不要过多交代背景资料。(举例)一般不对事物进行说明,不下定义。比如成立某个协会,不必写其职能、宗旨等,只写其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样等。对人物也是如此,直书其名,不冠褒贬词语,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如“同志”等称谓。在记述中首次出现并确需冠以职务的,职务、职称冠在姓名前,如“局长某某同志”,这“同志”二字就是重复多余的。“局长”二字也只需在需要时加上,其余地方直书其名。如“王敏正市长”,在行文中应是“市长王敏正”(同一节中首次出现)。


⑥用语规范,不加修饰:志稿用语规范,就是按照《凡例》中确定的使用规范语体文,即白话文,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术语、称谓要规范,不该省称的不要省称,以免引起岐义。比如“多种经营”不能省作“多经”、“主要官员”不宜省作“主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不宜省作“打拐”、“水富县农业局”不能省作“本局”、“县局”。还有一种日常生活中的省称,如将张副局长省作“张副”、赵局长省作“赵局”、王检察长省作“王检”,都是不规范的省称,在志稿中不能使用。又如“文化大革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是省称)等,就不能省作“文革”、“三中全会”。


李白说:“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这恰好就是志稿语言的要求。不加修饰,就是不形容、不描写,不用修辞格式。比如散文中“从门到窗子是七步,从窗子到门是七步”,如果在志稿中,就只能是“门窗之间距离是七步”或“从门到窗是七步距离”。又如“院子里有两棵树,一棵是枣树,另一棵也是枣树”,用志体语言就是“院子里有两棵枣树”。又如《昭通日报》上一篇谈清官亭的散文中“一夜之间,人们不约而同地将三多塘称为清官亭”,这明显是夸张了,如果在志稿中,决不能用这种夸大其词的说法和无根据推测的语言。再如作家柯原散文《军人与祖国》中写《国旗》一章时,有这样一段话:“国旗升起来了……此时,中国的大地,长城与长江,黄山与黄河,从东海渔场到帕米尔高原,从南沙群岛的高脚楼到黑龙江畔的哨所,都注视着这面飞动的五星红旗。”如果改用志稿语言就是“国旗升起来了,中国大地上的人们注视着这面五星红旗”。


⑦表述准确,力避空话:志稿中讲什么要说清楚,讲准确。有的虚词如“了”“的”等,表达需要时才用,否则将虚占篇幅。《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第7章《行文》第28条也强调“不滥用时态助词”(即“了”字)。有人提出像写电报稿那样修志,就是说用语不能拖泥带水,要简洁明快,用最少的文字讲清问题。在一般公文、新闻报道等日常文章中,常会加上一大堆状语,如“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在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本局党政领导亲自指挥下,我们全体工作人员日夜奋战,某方面的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全是空话和套话,这类句子最好不要出现在志稿中,写上了也会在编辑时删去。另外,一些不确切的称谓、概念和模糊语言也要力避。如“新中国”、“解放前”、“建国后”、“党和政府”、“党委政府”等,应用确切的称谓和概念。


以第三人称叙述,不用公文用语:修志只有站在第三人称的角度,才可能客观叙述。平常公文中用惯了的“该乡”、“我县”、“我局”等,在志稿中就不应再用,那“该乡”,指哪个乡就直称其乡名,这“我县”,就直称“水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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