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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方志编纂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8-06-20 点击数:1694

民国方志在体例、内容、章法等方面,虽然基本承袭了封建时代方志的旧规,仍属旧志范畴。但毕竟国体、政体改变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情况都已随之改变,民国方志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民国方志承袭历代修志传统,并吸取西方近现代科学方法,继续发展,无论在修志宗旨、编辑体例、章法、内容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这是民国方志的一大特点,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较多,笔者拟作专题讨论,此处不赘。除此之外,民国时期方志的编纂还有几大突出特点,本文试作一些分析。


一、自上而下提倡,由下而上编纂


民国修志工作之所以取得了超迈前人的成就,与历届中央政府的自上而下的推动紧密相关。北洋政府时期,中央虽然没有颁布过统一的修志条例,但清史馆的设置,北洋政府教育部、内政部多次通咨各省令各县纂修志书,以及全国水利局、司法部、农商部、国民政府军政部军需署等催征各县志书,府署的这些倡令,对各地志书的编纂起了促进作用。国民政府统一南北后,制定了《修志事例概要》(1929年),该《概要》对规范20世纪20年代末至40年代中期的修志工作起了极大的指导作用。而40年代中期重新制定颁布的《地方志书纂修办法》(1944年,1946年)仍是《概要》精神的延续,其作用与前者并无二致。各省区又按照两者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了各自的修志规范,并要求其各属邑按照部颁和省颁条格,照式修志,以为省志取材之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民国大部分修志成果都是《概要》及《办法》推动及规范的结果,而整个民国时期的修志工作,又主要是由中央自上而下逐级推动起来的。


但具体的编纂工作则又往往是从县志开始的。民国时期无修一统志之举,故没有出现如清代省志为一统志所取材,从而推动了省、府、州、厅、县等志书的编修的现象;但省志的纂修,需县志作资料,故严令促修,限期蒇事。究其原因,固然与政令的要求有关,但同时又与人们关于省、县等志之间相互关系的观念有关。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学者们一直就有一种基本观念,即县志为府、州志等所取材,府、州志等为省通志所取材,而省通志则为一统志所取材。如李祖年在光绪《益都县图志》序中就说:“予惟邑志者,府志之所取裁也。府志者各省通志之所取裁也,通志者又一统志之所取裁也。故由邑志而府志;而存者十三四焉。由府志而通志,而存者又十三四焉。至一统志,而邑志之所存者则百之五六矣。”[1]这种观念在民国同样存在。其时行政区划改革,撤府州而形成省、县二级地方行政体制,后来虽有“市”级行政单位的设置,但民国志书主要是省、县志。庞友兰在民国《阜宁县新志》序中也说:“国有国史,省有省志,县有县志,顾积县而成省,积省而成国,是以国志必据省志,省志必据县志,故县志者,其范围虽较小,其关系则最要者也。而近世中国之县志则又要于古昔县志者也,何则?古昔县志,其中未经鼎革者无论矣。即经鼎革,其所损益不过文章、制度,小过不及之间耳。中国近三十年来,科举改为学校,满鼎复入汉家,君主俄尔共和,军政倏归党治。就中节目千端万绪,叠变递更,乃至更仆难数,此而不有县志,将来省志、国志何所根据耶!”[2]可见人们的观念即以县志为一切志书的基础,故由下而上进行编纂,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如民国初年江苏、福建等省编纂省志,为了从县志中取材,还特意暂缓省志的编修,先事县志的编纂[3],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县级志书的编纂,并使之成为民国志书编纂的主流形式。


第二,制定纂修规范,强化审核制度


民国时期,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在提倡修志的同时,又注意制定修志规范和工作章程,如采访须知、采访简则、略例、编纂原则等等,以指导具体的修志工作。


从北洋政府时期开始,各省修志几乎都制定了自己的通例或征集提纲,著名的如山西省公署颁布的由著名学者郭象升起草的《山西各县志书凡例》,就对县志的编纂作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其他如贵州、福建、奉天、热河、河南、河北、江西等省都制定有相关的条例,供属县参照执行。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修志事例概要》和《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等文件,则更是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对全国的修志工作作出要求。从20世纪20年代末期起,各省制定规范,都以此为准则。而在《修志事例概要》和《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的规定中,又都含有比较科学的成分,有不少近代思想的内容,所以它们在推动当时修志工作的同时,也直接推动了民国方志向近代的转化。


此外,为了控制修志事权,以及提高志书编纂的质量,民国时期还逐渐完善了逐级审核制度,最后又通过《地方志书纂修办法》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清代修志,一般只要求各省将省通志上报朝廷审查、备案,府州县志书则一般由省督抚、学政等官员审核即可。如光绪时期,王树棻在《宝山县志》序中说:“阅数月,志适成,上之通志局,中丞吴公摘其疵类,檄使重修,吴君以绌于资,未果。其明年,量移青浦,留序一通去。余取志稿阅之,如中丞言。盖时台檄甚峻,操觚者率尔以赴期会,未暇润色也。乃复延朱、潘两君定体例,重事厘订,往复商榷,凡三月始就。又四月缮录成帙,复上之通志局,台司报可。”[4]可见当时的审查制度还是比较严格的。民国时期,县志不但要报省审阅,还要上报中央政府,并由中央政府的专门机构核定备案。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行的《地方志书纂修办法》规定:志书告竣,应将志稿送请内政部组织的“志书审核委员会”核定,俟核准才可付印。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该办法重新颁布后,对这一点再此予以确认。同时,还要求志书印刷完成后,还应送内政部、军政部、教育部、中央图书馆等备查。从而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一套审核制度。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控制修志事权,使之“不悖党义”,以利于维护其统治。


在实际的执行中,这种审核办法大致分为几个步骤:其一,各地组建省通志馆后,应将所制定的篇目、凡例等报内政部审核备案。《修志事例概要》对此有专门规定:“各省通志馆成立后,应即由该馆编拟志书凡例及分类纲目,送由省政府转报内政部查核备案。”逐级而下,地方一旦决定编纂志书,一般都先拟订篇目、凡例,报经省批准后,地方再组织人员进行编纂。如民国十七年(1928年),江苏通志局通令各县同时修县志。上海宝山县准备修《再续志》,乃招各公团领袖集议办法,在“拟具意见书达省报可”之后,组织委员会才于十八年(1929年)七月开始采访,十月着手编纂[5]。再如广西罗城县修志委员会奉令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二月一日成立后,即“订定会务章则及修志纲目、采辑方案,呈奉省政府核准备案”[6],然后才次第进行编纂。其二,志稿修成后,一般要报省批准后,方可付梓。如广西《平乐县志》序说:“既属稿成帙,缮存副本,一俟誊正,呈侯省政府审核,发还再定付刊”[7]。仇鳌在《醴陵县志》序中也说:“泊乎乱定,刘子约真来晤于长沙。一日,竟挟所成之《醴陵县志》稿,裒然巨帙,赍省文献委员会,例请审查。”[8]既是“例请审查”,说明这是湖南当时修志的通例。再如民国《吴桥志料》编纂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封面后贴有待审查空白表格三张,书中无序跋,第一册夹有纸条一张,上写“吴桥志料十七卷,民国二十年河北通志局据吴桥县志局呈报本”一行墨字,该志乃是应河北省政府通令,征求各县志料而呈报的初草本[9]。此外,当时还有志稿完成后,报内政部鉴定的情况,如朱昌奎在广西民国《宾阳县志》序中说:“幸赖地方人士之协助,期年而稿脱,缮校既竟,将呈内政部鉴定,即行付梓,无如日寇猝至,地方沦陷,缮本随政府搬迁,卒付劫灰。”因为要待内政部鉴定后才付印,致令志稿终因战乱被毁,但说明审核制度在当时确实是发挥作用的。其三,由省府报内政部审核备案。民国十八年(1929年)五月二十九日,内政部民字第596号咨通行各省政府将编纂省、县志书凡例送部审核[10]。该年七月,辽宁省政府民政厅呈请省政府饬令营口、盘山等37县,将志书凡例送民政厅转内政部审查[11]。该省民政厅旋即将送到之瞻榆、复县、辑安、本溪、盖本、长白等6县志书凡例呈送省政府转咨内政部审核。九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并案咨复辽宁省政府:应俟中央颁定修志标准后再行汇办。该部旋呈奉行政院令由部拟订《修志事例概要》。当然,上宪审核,多数情况都只是走走过场而已,一般都不会得到具体的修改意见。如苏绍泉在《林西县志》中就说:“回忆余于民国十八年,承前县长马君之后,来守斯土。尔时法令煌煌,催修县志。余固知志者,职所当为,而县内学问渊博,足成此志者,实乏其人。不得已,乃聘徐致轩为纂修,致轩亦中材耳,不过取《承德府志》而仿效焉。本期呈诸上宪,有求乎明史者乘此而改修之,是余之所厚望也。讵意今夏取回,一无损益,抛砖引玉不验。”而当时来求书的人又络绎不绝,实不可待,只好“含忽刊印”[12],道出了其间的无奈。


三、志书数量繁多,品种齐全


民国时期编纂的方志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品种齐全,除了省志、市志、县志、乡镇志和乡土志等几种主要类型外,山水志、寺庙志等也在在不乏。尤其是志书新品种——市志的出现,更丰富了我国的方志园地。省志、市志、县志、乡镇志和乡土志等几种主要志书类型的纂修情况大致是:


民国时期,全国各个行政省区都纂修了通志,总计有45种之多。其中,沿袭历代省修通志之例编纂的通志稿有29种,以省为范围编纂的新志10余种。民国通志主要成书于30年代前、中期,如杨虎城主修、宋伯鲁总纂的《续修陕西通志稿》224卷,即完成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杨虎城为之序,从政治、军事、民族、教育、宗教、疆界六方面强调了修通志的迫切性和必要性。1936年,张维等纂成《甘肃通志稿》130卷、120册,其断限为1928年甘、宁、青分省,于乾隆《志》、宣统《志》之讹多有订正、补漏。而通志中以浙江省纂修的种数最多,计有:民国十三年(1924年)浙江修志局修,沈曾植等纂民国《浙江续通志稿》;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姜卿云纂民国《浙江新志》;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浙江省通志馆修,余绍宋等纂民国《重修浙江通志初稿》;周利川纂《重修浙江省通志》,凡4种。通志中也不乏卷帙浩繁之作,如成书于民国二十七年(1928年)的民国《福建通志》,竟有5l总卷,611分卷,可谓规模空前。晚清民国之际的著名学者缪荃孙、冯煦纂修的民国《江苏通志稿》稿本也有392卷,120O余万字。


民国建立以后,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府”被撤销,明清以来盛行了500多年的府志遂逐渐匿迹。民国年间虽有少数府志出现,但也只是重续前事,记载迄止民国改元之前。如陕西省安康地区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稿本民国《重续兴安府志》,就是续纂前清《兴安府志》,而记事至清末。民国时期的志书,除通志外,主要是市、县志和乡镇志。其中以市、县志为主体。民国时期是市志创始期,为数不多,只有10多种。比较著名的如叶楚伧、柳诒徵主编,王焕镳主纂的《首都志》,也即南京市志;柳亚子主持编纂的长达千万余字的《上海市通志稿》;吴廷燮纂的《北京市志稿》等。市志主要由一些占位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大城市编纂,由于这些地方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又集中了一大批名流学者,故不乏质量上乘之作。如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由柳诒徵、王焕镳纂成的《首都志》,全志16卷,分为:沿革、疆域、城垣、街道、山陵、水道、气候、户口、官制、警政、自治、财政、司法、教育、兵备、交通、外交、食货、礼俗、方言、音系、宗教、人表、艺文、历代大事表等。其“教育”门目记载了南朝学校、隋至元代学校、明代学校(清府县学附)、书院、清季及民国学校;“艺文”门目罗列公藏版籍、私家藏书、南京掌故书目;“交通”门目分载陆运、航运、邮传、电报、电话、中央广播电台诸门。时南京为民国政府首都,又曾是六朝古都,有着深厚的文化历史底蕴,该志因而体现出比较浓郁的地方特色,加之体例完备,内容翔实,考据精审,注意科学,所以受到学界的称赞。


民国年间纂修的志书中,最为丰富的是县志,共有1000多种,约占民国时期志书总数的70%。其中也不乏名志、佳志,如余绍宋《龙游县志》、黄炎培《川沙县志》,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民国时期还编纂了一批乡镇志,其纂修仍以经济发达的江、浙一带为多,上海、广东等地次之。比较著名者如广东《佛山忠义乡志》,该志由冼宝干等人编纂,共2O卷,于民国十五年(1926年)刻印。该志记载详实,引证精审,其序称:“虽一字一句之微,必再三征核推勘,务至于当。”故历来被方志学界推为善志。


继晚清政府倡令全国编纂乡土志之后,民国初年,教育部也咨令各地编纂乡土志书。流存至今的民国间编纂的乡土志有100余种,按今天的行政区划分,吉林、江苏、湖南、浙江、湖北、陕西等省的编纂较多。据《中国方志联合目录》的统计,吉林省17种,江苏14种,湖南11种,浙江10种,湖北、陕西各7种。此期编纂的乡土志范围有大有小,大者至一省范围,如:《吉林省乡土志》、《江苏省乡土志》等;小至一镇、一乡、一里、一村范围,如江苏吴江县的《同里乡土志》、湖北武昌的《月山乡土志》等等。但绝大部分乡土志都是以一县为范围的。乡土志是民国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他志书的重要补充,不少乡土志弥补了该地区某一时期内省、县志书的空缺,成为今天人们了解当地这段历史时期各方面情况的不可多得的珍籍[13]。


通过以上对志书数量的统计及志书品种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民国志书的编纂受这样那样因素的制约、影响,各地的发展情况也不均衡,有不少粗制滥造之作,但从总体上来说,民国时期方志的编纂并不衰败。因为志书编纂的数量,志书编纂的广泛程度,志书编纂的规模,官方、民间对志书编纂的重视、关注程度等,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历史时期方志编修的盛衰状况。以此而论,民国时期的方志编纂还是兴盛的。再则,从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情况来说,实践的丰富与理论研究的发展总是相辅相成的。方志的发展也一样,民国时期方志理论的研究之所以能达到旧时代的最高峰,这既是修志实践极大丰富的结果,同时又反过来推动方志编纂的繁荣,是民国时期方志事业繁荣的标志之一。


四、名人修志


佳篇名志的产生主要与纂修者的学术水平有关,由他们负责一种方志体例的厘定、材料的审核选择、文字的起草润色以及全书编辑定稿等等,无疑会使志书具有较高的学术与史料价值。民国志书质量普遍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修志者素质不高。既应功令之需而作,时间迫促,经费短绌,人才匮乏,质量自难保证。而专家学者的参与,则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这种局面。尤其是在方志理论的研究方面,学者们的努力更使民国时期方志理论研究放出了异彩。


辛亥革命后,由于大批留学生回国,高等学校数量增加较多,中国出现了一批新型的知识分子;另一方面,由于文教事业的不断发展,使这批知识分子可以不再进入政治圈,而专门从事学术文化活动,这样国内就出现了一个以教授、中学教师、编辑和其他文化工作者组成的学者阶层。他们的学术视野涉及各个学科,而“方志之学,颇引起学者之注意”,一时间吸引了众多学人倾心力而为之的一门学问。其时,社会上多方面的学者、教授对方志都给予了关注,不但史志学界、地理学界的一批学者投身其中,而且社会学、民俗学及一些新兴学科领域的学者也热心于这方面的研究;不仅文化研究机构的专家涉迹于其间的工作,而且教育界相当一批教授也积极参与编研之事业。方志学作为一门课程开始出现于大学的课堂上,如瞿宣颖之在南开、清华、燕京,傅振伦之在北平大学,朱士嘉之在辅仁大学,庄为玑在厦门大学,都曾开设方志课程。学者们在传授理论知识到同时,也强调与编纂实践相结合,如黎锦熙在给西北联合大学学生讲授方志学课程时,向学生提出“给所在的地方修县志”的要求,并组织和带领师生们进行修志实践;该校各系的教师也响应黎锦熙的号召,带领学生积极参加城固县志的编纂工作,“西北联大以城固县为教授研究、学生实习的场所”[14]。联大教师任编委,如黄国璋分任“自然篇”和“经济篇”的“工商”、“交通”二志;何士骥、罗根泽、吴世昌等分任“文化篇”;殷祖英分任“气候志”;张遹骏分任“地质”、“地形”、“水文”三志;刘慎谔分任“生物志”;胡庶华分任“农矿志”;谌亚达分任“人口志”,黎锦熙和罗根泽担任“方言风谣志”,等等。联大学生担任“专门技术员”的工作,进行社会各方面情况的调查采访。黎锦熙还编写了《城固县志续修工作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修订成《方志今议》,成为指导方志编纂的一般理论之作。


民国时期的一些质量较高的志书,大都出自著名学者之手。如抗战期间《北碚志》的编纂就颇有代表性。北碚位于重庆市北部、嘉陵江以西,地当江北、巴县、壁山、合川四县交界处,是抗战期间国民党中央机关、后方团体、文化教育机构的集中地,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设管理局,成为一等县。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春,北碚创议修志,聘著名学者顾颉刚为修志委员会主任,顾颉刚又代表委员会聘傅振伦为副主任委员兼总干事,筹划编纂《北碚志》。1944年12月,傅振伦在副主任委员杨家骆所拟订的凡例的基础上,拟定了《北碚志例目》。《北碚志》共分8编:(l)大事编;(2)地理考(疆域沿革、政区、地形、水文、气象、地磁、地质、土壤、矿产、生物、人口等);(3)政治略(官制、庶政、地政、粮政、财政、警卫、兵役、市政建设、乡村经营、礼制、司法、党团、参议、迁建事业、外事等);(4)经济略(农业、土地利用、森林、畜牧、蚕桑、渔业、交通、水利、工业、矿治、电力、商业、金融、物价、民富、合作事业等);(5)文献略(学校、社会教育、学术事业、新闻事业、艺文、方言方音、民间艺术、古迹古物等);(6)社会略(社会组织、社会事业、社会运动、社会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礼俗岁时、社会灾害、社会病态、医药卫生等);(7)列传(名宦、乡贤、流寓等);(8)聚落记。此外,书前有编辑组织与人员名单、纂修始末、序言、凡例、目录。书末附文征、丛谈、丛录、机关社团名录、索引。《北碚志》的编纂是由著名学者主持、多个科研学术机关参与、众多专家学者分任纂务而完成的,这是民国年间任何一部方志编纂都不能相比的。该志借助于近代西方科学如地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不但纂修方法创新,各篇章节标题与传统方式体例也有差别,而且各篇内容也脱出传统方志的陈规,取材以实地调查资料、政府机构的档案或研究机构的报告为主,该志在方法、内容及体例等方面都有新颖独到之处,故杜负翁推崇这部志书“足开方志体例先河,足为未来方志规范,可谓空前创格”[15]。从志书例目看,志目完备,应有尽有,可以称为民国方志中最具创新特色的一部志作。此志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基本纂修成稿,约60万字,未及付梓,因抗战胜利,各机构忙于迁回,纷乱之中,志稿绝大部分都散落了,仅傅振伦保存了《北碚志例目》、《政治略》中的地政、粮政、警卫、兵役、参议等篇和《社会略》中的社会生活篇的生活方式(居处、饮食、服饰)及婚嫁礼俗、丧葬礼俗、岁时记、宗教信仰等部分,极为可惜[16]。再如民国《新纂云南通志》在编纂时,也集中了当时云南的学者名流担任分纂,他们各施所长,从而使该志文简事核,不仅较前志翔实,而且体例条理井然。其时《河北通志》的编纂班子,也是由京、津、河北方志耆宿名家几十人组建而成。瞿宣颖任通志馆馆长,王树枬、贾恩绂、谷锺秀、张国淦、高凌霨、华世奎、张志谭等人任总纂,傅振伦、孙楷第、王重民等都曾参与其事。


此外,民国时期,著名学者如王国维、梁启超、胡适、张尔田、刘承干、张其昀、王树楠、吴廷燮、柳亚子、金毓黻、刘盼遂、朱希祖、董作宾、余绍宋、柳诒征等等,都曾程度不同地参与了志书的编修及介绍工作。这些人具有深厚的学术底蕴和非凡的学术素养,他们将当时学术界主流的学术方法与学术意识带到修志工作中来,从而提高了志书的质量和品位,为民国方志的编纂和研究增添了亮点,并为方志学的真正建立奠定了研究基调与学术轨则。方志这类著作与学问虽说不是当时学术的主流,但撰者与研究者却不乏学术界的主角;由于这类学人与当时学术界的关系较为密切,这也有助于方志这门学问得到当时学术界的认可,从而使民国时期的方志学研究,成为当时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激发起广大学者的“志”趣,促进了对其研究的广泛与深入。这群新式研究主体的出现,促进了民国方志研究的大发展。


五、党务问题成为志书的重点内容之一


旧志原无“党务”一门,因为明清时代不特未有政党之组织,即“党”之一词亦为帝制所忌。民国中期以后,一些地方编纂志书,遂将“党务”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列入志书之中。如民国十七年(1928年),江苏通志局成立,省府通行各县同时修县志,并颁发通志拟目,要求各县遵行,其中就有“党务记”一门[17]。其时编纂的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首除序言和凡例之外,就是“党务记”,分同盟会时期、秘密时期、公开时期、特别委员会时期、临时执监委员会时期、恢复特别委员会时期、保管时期等,详细介绍了各时期宝山县国民党的发展情况,然后附列多幅表格,对其组织及人员组成情况都作了详细介绍。有些地方的国民党党部还制订志例,要求编纂志书时遵行。如民国《翼城县志》凡例即云:“是编仿今党部新订志例,分以卷门,其毋庸特列者,审查事实,则依类以附焉。”[18]


民国十六年(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强调以党治国,加强了对文化思想界的控制。在志书编纂方面,1929年颁布的《修志事例概要》就对“党务”问题作出了强调,明确规定:“志书所采材料,遇有关系党务及党务解释,须向中央请示者,可随时由省政府咨达内政部转请中央核示。”要求各地修志,“程式以不背党义务、合时宜为宗旨”[19]。《条例》的规定,促进了各地修志对“党务”问题的重视。如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李遴汉在重印《琼东县志》序中就说:“今吾民国为中国国民党所建立,党居领导地位,而党务工作关系政治民生,编志者又焉能或阙!”所以该志乃于政制及官职二篇中均列入党务概况及重要党工人员。民国《安吉县志》例言也要求:“方今以党治国,党之责任愈巨而位置亦愈崇,用特设为专门,以昭郑重。”民国《重修邵武县志》凡例也规定:“民国以党治国,党务最为重要。应增党务一门,先载党史,关于农、工、商、教、妇女、团体由党部产生者,概行编入。”其他如民国《诏安县志》、民国《泰宁县志》、民国《沾化县志》、民国《明溪县志》、民国《沾化县志》、民国《鄢陵县志》、民国《横县志》均设置了“党务”专篇。这说明到民国中期,党务问题已逐渐成为志书反映的重点内容之一。


民国《阜阳县志》还将党务、法团合而为一,立“党团志”,该志凡例说:“中国旧为君主专制国,自同盟会推翻满清,始改民主。同盟会者,中国国民党之前身也。民十七北伐完成,国民党以党治国者十余年,种种新猷,类非前代所有。故续修之始,原拟增入党务、法团、文化、建设、司法、交通、革命各志。旋以费用短绌,时间匆促,材料搜集困难,乃并党务法团为党团志,附文化机关表于其后。”民国《清流县志》、民国《阜阳县志》等志也都设立了《党团志》。它们不仅着力反映一地国民党组织的成立、发展及活动等情况,还介绍了国民党控制下的所谓工会、农会、商会、妇女会、教育会、学联等组织的情况[20]。


为了加强对党务工作的宣传,当时还要求编纂志书可以不受“党务”专篇的限制,而将相关事迹分散于各门进行记载。如民国《古田县志》凡例即云:“关于本县党部事绩,应登载者,业奉中央命令就各门中有关系者应尽量表彰,不必另立一门,自应遵照办理。”此外,一些地方还直接聘党部书记为志局负责人。如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修《东山县志》时,该县成立修志委员会,以县长楼胜利兼主任委员,而“聘县党部黄书记慕贞为副主任委员”[21]。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宾阳县奉令改设县修志馆,“以县长兼馆长,余以议长例兼副馆长,县党部韦书记长春亦副焉。旋奉令废馆,改组县文献委员会”[22]。从而加强对修志的管理,这种情况当时很常见。至于国民党的各级大小官员参与志书的监修、审核的情况,就更普遍了,这是以前方志发展史上从未有过的现象。


由于国民党政府明确指出修纂志书要以“不悖党义”为宗旨,就决定了各地当时所修志书必然要歪曲或根本不反映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活动,也不可能去如实地反映清末民初各地的历史。但是应该看到,这次修志,各地都有一些受到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参与,在资产阶级“实业救国”、“教育救国”、“科学救国”思潮的感染以及我国历代史家所标榜的“秉笔直书”的影响下,这时纂修的一部分志书还能比较客观地记载各地的自然和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指出清末民初的各种社会弊端,时至今日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六、数量虽多,质量不高,且发展不平衡


历代修志,由于官场腐败,修志每每只为夸名扬绩、应付公事而作,加之上峰限令克期成书,不少志书相率抄袭旧章、凑补成书,敷衍塞责之作较多,致使多数志书质量不高。对此,梁启超曾指出:“方志中什之八九,皆由地方官奉行故事,开局众修,位置冗员,钞撮陈案,殊不足以语以著作之林。”[23]柳亚子也这样评述道:“余维中国方志之书,汗牛充栋,顾作者绝少能手。上焉者仅得比于史料,又多半生不熟,未经烹炼;下焉者断烂朝报而已。”[24]他们都认为历代所修志书,大多平庸粗糙,精心结撰之作不多。


民国修志,这种情况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如柳诒徵、王焕镳纂修的《首都志》,号称民国名志,该志记载详名,结构严谨,因时制宜,因地制宜,采用科学方法,反映了南京当时社会面貌及科技水平,这是大家公认的该志的优点。但同时,该志仍未彻底摆脱旧志体例的影响,名宦、儒林、先正、敦行、忠义、仕迹、文苑、隐逸、流寓、技艺、列女、仙释等传统门目仍旧杂陈其间;且其下册由于编写过于仓促,间有疏漏之处。再如宋伯鲁主修的《续修陕西通志稿》一书,为民国时期仅有的一部陕西省志。该志历时十余年,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编成,书中保存了不少有价值的资料,但也有不少缺点错误。其时邵力子为陕西省政府主席,主持陕政。1936年3月1日,当时在南京的陕南旅京同乡会同仁公开发布了一则“启事”,其文曰:“陕西同乡公鉴:吾陕通志局所编《续修陕西省通志稿》,违背潮流,纰谬百出。实为吾陕学术界最大污点。凡属同乡,莫不愤慨。兹将本会与邵主席论此稿之书付印,分送传观。敬请一致主张,彻底整理;以免见笑国人,无任感盼!”[25]随即又致信于邵力子,一一指摘了该志稿的缺点错误。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还称得上是民国年间陕西省所修志书中的一部名志,竟也遭此责难,其它志书的质量也可见一斑。


当时不少志书粗制滥造,陈陈相因,在体例上未摆脱旧志的框框,有的因阶级的偏见和时代的局限,内容上有不少不健康的甚至有害的糟粕;有些出于名家学者手笔的方志也不尽为佳构;因战乱频仍、政治动荡等因素,志书的质量远未能达到当时所能达到的水准。


除了质量普遍不高的问题外,民国时期志书的编纂也很不平衡。如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志书的数量和质量都明显高于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以《中国地方志综录》编制的《民国方志分省统计表》的统计情况为例,就可以看出这种分布的不平衡性。如东部经济较发达的上海市32种,江苏省100种,浙江省85种,山东省83种,安徽省42种,福建省57种,广东省60种;而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13种,青海省29种,内蒙古自治区34种,宁夏回族自治区7种,西藏自治区27种,甘肃省53种,贵州省54种。两者比较,东部经济较发达的7省市共编志书459种,西部经济欠发达的7省市共编志书217种,前者比后者多出一倍以上,说明传统的修志格局并未被打破。对此,傅振伦进行了归纳总结,分析了政治、治乱、文化、经济等因素对一地志书编纂的影响。他指出:“大率国都所在,修志最多,宋之浙江,明初之江苏,清之直隶是也。去都辽远,其志必少,新、热、察是也。明、清王盛之世,亦即地方志最多之时。元代年代短促,道、咸兵燹屡乘,方志不多,此则方志盛衰系乎政治者;清代地志,康、乾居多,江、浙诸志,卷帙最烦,此则系乎文化之昌盛者;海宇平靖,文风蔚起,而文事兴,明、清修史,广征方志,编辑一统志,亦檄修志乘,故方志之作,于斯为盛,此亦系乎文治者矣;富庶之区,方志最盛,下至村镇,亦多有志,贫瘠之邦,则方志不振,观乎江南、陕甘方志相差之悬绝,可以概见,则志乘盛衰,又系乎经济矣。历考各代方志之多寡,则当时政治之隆替,地方之治乱,文化之盛衰,经济之荣瘁,可略知之矣。”[26]傅振伦的探论说明了志书编修的一些规律,可谓入木三分。


(邱新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理论室副主任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贡院头条1号联系电话:010-85111795)


[1]光绪《益都县图志》,李祖年序;转引自《青州市志》编纂委员会编:《青州市志》,附录,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民国《阜宁县新志》,庞友兰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卷》,按本文所引《中国地方志集成》系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影印者。


[3]如福建省于民国五年(1916年)设立通志局,着手纂修通志。但“省修通志,外县无一分纂,又不聘人采访”,所以第二年,“省议会议决缓修通志,先修县志,移串票,附加三文为各县修志费,限三年告成,再修通志”。


[4]光绪《宝山县志》,王树棻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卷》。


[5]民国《宝山县再续志》,王钟琦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卷》。


[6]江碧秋修,潘宝箓纂:民国《罗城县志》,潘宝箓等合序,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铅印本。


[7]蒋庚蕃、郭春田修,张智林纂:民国《平乐县志》,张智林、罗玉槐跋,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铅印本。


[8]民国《醴陵县志》,仇鳌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卷》。


[9]民国《吴桥志料》,民国二十年(1931年)吴桥县志局抄本。


[10]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下册,第1441~1442页。


[11]黄苇等著:《方志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第874页。


[12]苏绍泉修、徐致轩纂:民国《林西县志》,苏绍泉序,民国十九年(1930年)铅印本。


[13]参见来新夏《方志学概论》、林衍经《方志学综论》、黄苇《方志学》、仓修良《方志学通论》、许卫平《中国近代方志学》等书相关部分的讨论。


[14]黎锦熙著:《方志今议》序。见《方志学两种》,岳麓书社,1983年版。


[15]杜负翁《北碚九志序》,收入杨家骆主修《以科学论文撰写方志之试验:北碚九志》,(台北)鼎文书局,民国六十六年(1977年)重印本。


[16]傅振伦《北碚志例目》,载《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


[17]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凡例,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卷》。


[18]马继桢修,吉廷祥纂:民国《翼城县志》,凡例,民国十八年(1929年)铅印本;转引自《中国方志丛书》本,成文出版社(台湾),民国六十五年(1976年)版。


[19]杨启东修,赵梓湘纂:《青城县志》,韩履青序,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铅印本;转引自《中国方志丛书》本,成文出版社(台湾),民国五十七年(1968年)版。


[20]参见靳蓉镜修,王志等纂:民国《鄢陵县志》,党务志,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开封新豫印刷厂铅印本。


[21]民国《东山县志》,楼胜利序;转引自东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东山县志》,附录,中华书局,1994年版。


[22]宾阳县文献委员会修:民国《宾阳县志》,朱昌奎序,1961年广西侗族自治区档案馆铅印本。


[23]梁启超著:《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364页。


[24]转引自《上海市通志稿和上海市文献委员会始末》,载《上海史研究通讯》1980年第1期。


[25]《陕南旅京同乡会与邵主席论〈续修陕西省通志稿〉书》,转引自《陕西地方志通讯》1985年第5期。


[26]傅振伦著:《中国方志学通论》章十五,方志之总计,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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