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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对章学诚方志编纂理论的扬弃

发布时间:2018-06-20 点击数:1465

方志编纂理论是方志学理论的核心,也是章学诚方志理论体系的重点。章学诚曾对此作过比较系统的论述,从而奠定了方志学结构体系的基础,使中国方志学学科雏形开始形成。章学诚关于方志编纂的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第一,史取裁于方志,志应详于史;第二,志乃史体,应遵守“史家法度”,采用编修正史的方法;第三,方志体例既明,撰写时还要行之有度,措施得当。而有关的方志编纂原则和方法理论,他在《湖北通志》序中,概括为四句话:“持论不可不恕,立例不可不严,采访不可不慎,商榷不可不公。”但是章氏之论还不尽完备,尚有不少需要推敲之处。近代方志学者在吸取章学诚方志编纂理论精要之处的同时,对其局限与偏谬进行了批评指正,对其不备与未涉之处进行了补充拓展,尤其是在探索改革方面创立了颇多的新论,从而使得方志编纂理论更趋于全面、系统,更加科学。这虽然是时代发展的应有之义,但章学诚在提出系统的方志编纂理论方面的筚路蓝缕之功,仍是不可磨灭的。下面,笔者对近代学者讨论得较多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1]。


一、关于方志体例


章学诚在长期的修志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修志义例——“三书”、“四体”说。“三书”即志、掌故、文征,“四体”即纪、谱、考、传。这是章学诚方志理论的精义所在。“三书”之议吸取了唐代刘知几、南宋郑樵等史学家的观点,把属于著述的“志”和属于资料汇编的“掌故”、“文征”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解决了编纂志书中的记注与著述的矛盾,又综合了历代方志及史书体例之长,把杂驳无体的方志纳入史志体的轨道。志家学者对此的评价很高,如同治《泰和县志》叙例云:“昔人谓凡欲经纪一方之文献,必立三家之学,仿纪传正史之体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征,三书宜相辅而行。又有谓沿革宜表,官师选举宜表,细而思之,二说皆是。夫有《春秋》之编年,而后有司马纪传,而纪事本末则参取于二者之间。三表之立,未始不本于三家之学。即改表而为考,亦未始不本于三家之学。推其原则,学有家法,不外六艺,事有所纪,俱统六典。因事命篇,扶质立干,是在编摩者神而明之耳。”[2]光绪时期的志书对此也有详尽的介绍,如光绪《麻城县志》凡例云:“麻城旧志,屈志修自国初,简而有法,犹存明代志乘遗意;黄志成于乾隆季年,系浙绍章进士学诚裁定。章为当时修志名家,其学以《三通》为宗,而于《通志》尤所取法,所著《文史通义·外篇》首论修志必立三家之学:一志,二文征,三掌故,其说颇创,实自成一家言。麻城乾隆志悉用其例,前编为志,而有纪、考等目;后编分文征、掌故二门。文征所录文、诗各体缕析,有类坊选;掌故分六书,而所纪亦琐屑庞杂,不称其书。大抵旧志体例虽本章君,而文义非其手定,犹之《湖北通志》初稿系章创订,旋不果用,后为蕲州陈愚谷先生所辑也。”


从总体上来说,近代方志的体例仍呈现出多样性,诸如纪传体、纲目体、平列门目体、编年体、三宝体等皆流行,尤其是民国前期,纪传体、纲目体的志书较多。但章学城创设的“三书体”的影响也很大,近代志书多有仿其例而作者,如孙诒让撰成《瑞安县志》,又仿章氏《方志立三书议》之义,辑录了《瑞安集》。民国《嵩明县志》也于艺文志之外别为《诗文征》[3]。民国《阳春县志》的“类事体制,悉本实斋志例”[4]。民国九年(1920年)修成的《续修历城县志》,也取法於章学诚的“三书”体,而且有所发展,因而受到好评。庄廉夫纂的民国《蓬溪县近志》即“循章实斋议,仿史汉记传作志,仿律令作掌故、录,仿《文选》、《文粹》作艺文篇三要义,以立体例。纲目分明,记载翔实”[5];民国《顺昌县志》仿《永清县志》而作文征,等等。但民国时期,一些地方也因时制宜,因地而异,进行了创新改变。如民国十四年(1925年)余绍宋远绍章学诚之说,近取张森楷之法,依“三书体”体例而纂成的《龙游县志》,凡16册,42卷,一百数十万字。该志采用章学诚“三书体”体例,但有所新创。正志“仿史裁”而分为纪、考、表、传、略、别录六类。另有丛载1卷,掌故8卷,文征8卷,是为“附志”,以保存有价值的文献、诗文、档案资料,凡17卷。这里的文征、掌故、丛载是借鉴清章学诚“三书体”而设置的,但仅为附志,为正志之补充,避免了章氏“三书体”强拉硬凑、以文害义的弊病,更合理地解决了“撰述”与“记注”间的关系,所以梁启超称赞说,章学诚“《湖北通志》(立文征、掌故)与正志并列为三书,未免跻附庸于宗国。越园(按:即余绍宋)别为附志,以隶正志,主从秩然”,余氏“虽大体师仿实斋,而不为实斋成法所囿。故精辟之处,时过前人”,“其史识与史才实过之者”[6]。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学者刘盼遂在所修之民国《太康县志》序中也评论道:“方志中所谓艺文志,向不过撮录野寺之石刻、谀墓之碑铭、献媚豪绅之寿序、吟弄风月之诗词,靡切掌固,取充篇幅已尔。章学诚于正志之外,别立文征一科;余绍宋修《龙游志》,承用章说,别为文征若干卷,可谓审于取舍者。”[7]民国《西平县志》也仿余氏之例而设正志、附志,正志分列舆地、氏族、经制、文献、故实五门,悉关乎土地、人民、政事之大者;而附志则设文征一门。作者认为,“以诗文泛滥,厕之正志有乖史例,然其中亦有足与正志相参证而不可尽废者,故别为一编,附之志后”[8]。民国《封丘县续志》也仿《龙游县志》体例而作[9]。但比较而言,仿“三书”之例作“文征”类目的志书颇多,而作“典故”者较少。如方志学家蒋藩在编纂民国《河阴县志》时,即师章学诚之意而稍易其体,凡舆地、人文、典章名物以图、表、考、传四者赅之,又不能尽者则收入杂记,并附金石考二卷,文征三卷[10]。但方志是否应作“文征”,也有不同意见。如郑献甫所纂同治《象州志》凡例,论及志书内容“不可不删”与“不可从”之点有四则,其四即云:“章实斋论修志,欲于艺文专门外,别增文征一门,谓艺文只载书名,文征可收众作。殊不知志地方何与于选文字,彼果有关于地方利病、地方建置、地方名胜,已细注于各门各条之下,其他即号为作家,别有名篇,当于本人传中及之,岂必以刊志者代人刊集耶!此断不可从。”[11]提出凡有关经世之文可以收入相关类目之中,而不必仿选文之例别作“文征”。


关于“三书”主体“志”的写法,章学诚从“志乃史体”的观念出发,主张仿正史体裁作纪、谱、考、传“四体”。当然“四体”说只是章学诚在早年提出的主张,随着修志实践经验的积累和认识的发展而有变化,到他晚年主修《湖北通志》和参修《麻城县志》等志书时,志的部分已形成纪、表、考、传、图、政略等“六体”的规制。参仿“志”之四体或六体而作者,为数也不少。如民国《吴县志》即省“纪”和“政略”两体,而为四体之制。该志凡例云:“本志立大纲四,曰图、表、考、传,仿章实斋《湖北通志稿》体也。章氏之纲,六图之前尚有纪,表考之后,传之前尚有略。纪为尊王而作,用以载诏谕、志巡幸。今之方志不应有纪,而前志所载清廷诏谕,大抵为蠲免钱粮,今并入田赋门。又前志都列巡幸于卷首,今移入公署门,行宫后又附载诸名胜下。略为政略,章氏所创,以代名宦。今以政略下子目繁,仍题名宦,以趋简约。盖名宦亦传体也,故本志无纪无略。”再如民国《太和县志》:“为卷十有二,区分事类为十,曰图、曰表、曰志、曰传、曰记,无可分者入附见,无可核者归杂类,意义一本章实斋、鲁通甫志例。”[12]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章学诚志体之说仍有较大的影响力,甚至还有推崇者,如梁启超的《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方志学》一文即对章学诚用“三书体”编纂方志的作法推崇备至,甚至不惜在全文原本有限的篇幅中,详列其《湖北通志》志目,并与谢启昆之《广西通志》目录进行比较。民国十八年(1929年),国立浙江大学校长蒋梦麟所提出的解散方志旧体,分编年鉴、各门调查、省史三书的改革方案,黎锦熙即认为:“其三书除‘省史’外,‘年鉴’及‘专门调查’二书,实与章氏三书于‘志’外分辑‘掌故’‘文征’二书,用意相仿,特其目标一重在存史,一重在致用耳。”[13]傅振伦也说:“前二者为新志之资料,而后者则通志之书也。”[14]


但是许多学者已开始认识到其局限性。贾恩绂就直截了当地批评道:“自章学诚《文史通义》出,纂方志者率袭史家纪、表、志、传之例,莫敢稍变”,而史与志“性质本异,体例自不应尽同。若袭其体而不知变,则假人衣履,终或不适”[15]。章学诚主张史志体例同,而贾恩绂则主张史志体例异,所以提出了这样的批评。寿鹏飞则批评章学诚的志例“谨严之余”,“似已过拘于例矣”,“其言于例,直昔时六部则例之流耳!何当于治道”[16]?瞿宣颖主张立“丛录”一目取代章学诚“掌故”、“文征”之体,认为时代变迁,不必拘泥于章氏之说,应“随事立题,不必预悬格式”[17]。王葆心在肯定章学诚成绩的同时,指出其“为法自敝,勉强以成其书者,亦多有之”的缺点[18]。黎锦熙则在其《方志今议》一书中,提出“终破四障”之说,认为今时之志书要破除过去修志中的四种障碍,其中之两种即与章学诚有关:其一是“类不关文”。类指方志之事类,文指文章的体裁。他认为文和类兩不相干,而章学诚为方志立三书四体,是以文章体裁分类,带来种种不便,应当首破此障。其论曰:“查章氏‘方志立三书’,以第一书之‘志’为其骨干。‘志’分四目,一曰‘记’,二曰‘谱’(‘图’、‘表’属之),三曰‘考’,四曰‘传’(尚有‘政略’一目,其体介乎考与传之间),意在去冗滥以革旧习。踵《史》、《汉》而立新裁。……其实如此区分,种种不便。今当首破此障,文无伤质。以后方志,决不当再以文章体裁分类。”其二是“文不拘体”。他认为,“某类中之文体,既一随其事之宜,图可也,表可也,谱或考以及其他皆可也;且一类之中,有时众体咸备,亦无不可,且属必要也”。章学诚所立之“掌故”一书,“凡足供某类之参考者,即当附入于某类之后,或参注于某类之中”;而其所立“文征”一书,“志中各类,叙述有关,无妨援引(节其有关之要语,注明详见文征可也)”[19]。这都反映了民国时期,随着学者们对方志性质认识的深化,以及对方志学学科独立性的强调,人们已不满足于仍将方志视为史学附庸的旧观念以及对方志体例内容的强分类别了。


实践中,不少方志学者也对这种体例进行变通,以合时宜。如民国十三年(1924年),赵恒惕在重印明弘治《衡山县志》序中就说:“夫县志三数十年必一重修,以其时异势殊,详略弃取各有差别。而现时事类多,有为旧目所不能赅举者,不但续其所有,补其所无已也,必从而改弦更张焉。章实斋所谓事虽递修而义同创造也。实斋精于史学,于方志体例研之极深,能识其大。其定例大端有四:一曰外纪,二曰年谱,三曰考,四曰传。是书分目至三十余门,其不得史法无庸讳言。窃谓今日修志,宜少变章氏之例而用之,其大纲有五:一曰图。凡疆域区画、山脉水道、城市交通、名胜古迹悉入焉。实地测量,分门述造,参用映相,此今易于古者也。二曰表,以当章氏年谱。文简事赅,以表为最。凡纪之不胜纪、传之无足传,而又不容尽没者,悉入焉。如沿革、户口、学校、物产、贸易、选举、人物、职官、乡镇、宗教等是。三曰纪,当史之志。章氏以考易之,为全书名志也。然考偏于古而略于今,不若纪之为善。凡政治、舆地、氏族、实业、教育、经籍、货币、盐法、田赋、税厘、风俗、工艺等皆属焉。四曰传。人物之关系较小者概入于表。传之所载,必赫然有事功学问、文章、行谊者,所以祛庸滥,示谨严。其立类则名宦、名人、列女、流寓、方外等是也。其不隶各门者,别立附类,并而为五。至章氏外纪以备纪皇恩庆典者,今不须立。”[20]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瞿宣颖兼任河北通志馆馆长,聘请傅振伦、孙楷第、王重民三位学者制定《河北通志》编写大纲,傅振伦、王重民就《通志》体例、类目、编纂等均提出意见,并拟出编写大纲,所拟大纲“艺文”一目,分列5类,其中“文存”一类即分文征、论说、旧志、诗文等门,这也是就章氏《永清志例》而稍加变通的结果[21]。


二、关于方志内容


章学诚从“志乃史体”的观念出发,强调志书内容应以记载历史文献为主,山川都里和各地名胜,不可分占篇目。为此,他与以戴震、洪亮吉等人为代表的地理派发生了争论。戴震把方志看作地理书,主张“志以考地理,但悉心于地理沿革,则志事已竟。侈言文献,岂所谓急务哉?”[22]戴震主张方志是地理书,故重“沿革”而轻“文献”,而章学诚视方志为史书,故重“文献”而轻“沿革”,忽略地理方面的内容。章、戴争论的焦点表面上是方志的性质和内容,但实质上反映了各自的治学方法和学术宗旨。按照戴震的主张,结果很容易把当时考据学家专务考索地理沿革、埋头古书、轻视当代文献、不问现实政治的不良学风带到修志领域。其内容自然是“厚古薄今”,不能反映当代社会情况。章学诚本着“经世致用”的观点,认为一方之志,要“切于一方之实用”,既要对社会起教育作用,又能为国史编纂提供材料。因此,它的取材必须来自当时的一方文献。就此争论而言,两者相较,章学诚的主张实要高出一筹[23],所以得到了很多志家学者的赞同。马衡在民国《大足县志》中说:“昔章实斋与戴东原论方志体裁,实斋主宁重文献而轻沿革,良以一地之文献往往寓于文献之中,故金石、艺文为修志者所必采也。”[24]李少微也说:“县志者,一县之史,政教纪焉,人物附焉,食货丽焉,艺文存焉,上足备国史之要删,下可征一邑之文献,其用也宏,修志之法,会稽章实斋尝言之,其要者,则勿以为地理书而侈叙沿革,勿以为政书而摭列典制。盖方志者,乙部之附庸,采访欲周,诠次必谨,而资料期于丰美,其旨也约。”[25]均主张不可将方志视作地理书。但地理派的主张毕竟也不是全无道理,所以实践中也有采纳其观点者,如光绪《黄州府志》例言就说:“戴震尝谓地志沿革不明,则山川、人物无一不误。洵知言也。”[26]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将两者结合起来,文献与沿革并重,在记载历史人文内容的同时,对各自然地理要素也予以翔实记载。


章学诚的方志主张以及所修诸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他把方志看成是统治者用来“鉴戒”、“资治”的工具,认为史志之书所以有裨风教,原因就在于“传述忠孝节义”,因此他非常重视列传及列女传的撰述,借以宣扬封建的伦理道德和纲常法纪。民国初年著名学者冯煦就揭示了这个问题。他说:“列女有传,凡志皆专收节烈,不寀刘子政、范蔚宗递相师法,所以名列之旨,一若列祗训烈,余皆不可阑入,此实斋所为龂龂而争也。”[27]章学诚为了撰好列女传,曾四处奔走,大力搜寻妇女“贞节”的材料,将自己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融注到志书之中去。对此,民国时期的学者们已深感其局限性,并采取了批评的态度,如吴景超在其《中国县志的改造》一文中论道:“无论是研究社会的,或是想要改良社会的,如想从县志中得些材料,结果总是失望的时候多。社会上有些极重要的事实,在县志中并找不到。我们所看得到的,无非是一些诗词歌赋,一些古迹的名目,一些忠臣烈女的名字。这些不相干的东西,不少要占一大部分的篇幅。”他认为,章学诚的主张,“无论如何高明,在今日看来,应当修正的地方还是不少。即如方志的内容,他所规定的,虽然高人一筹,但我们以社会科学的眼光去看,似乎还有增减之余地。”[28]又如余绍宋《龙游县志》对“节妇”、“烈女”等门目的强调,而遭到广泛批评的情况[29],亦复类此。可见,民国间对于志书内容增加的论述,虽说是众说纷坛,五花八门,但讨论的重心是对社会民事及社会经济内容的记载,天章、烈女等封建色彩比较浓厚的内容,已在被批判之列。


此外,如章学诚关于艺文志、氏族、杂记等篇目的论述,也多有仿效作者。以艺文志而言,艺文有志,肇自班固,历代修史者咸遵其例。方志之志艺文,同史书的艺文志一样,主要是为“辨章学术,考镜源流”而作,下以备私家之著作,上以供国史之取裁。但如果志书志艺文专选诗文,此即被视为选文之体裁,而非志书志艺文的体例。对此,章学诚再三强调,方志艺文志必须刊载书目,而不是诗文选集,这一点得到了许多人的赞同。民国六年(1917年),周果在《琼山县志》序中就肯定了章氏之说,认为“旧志艺文专载诗文,此乾隆以前志乘或有之,自章实斋发明义例,根据班史,阮《通志》(按:即阮元所修道光《广东通志》)大畅其说,专编著述”,所以《琼山县志》即“遵其例,编经、史、子、集,考镜学术,揭著作之流别”[30]。其具体作法是:“编分经、史、子、集四部,其别有三:一曰同纂修之书,二曰自撰述之书,三曰辑古佚之书。其有经前人论定者,详引其说;其有自叙作意者,采取其文;其有书已亡而后人辑略者,亦注明其事;其有辑前人经说、史略编为年谱、不参以己见者,其人虽存,亦为采入,此为表章先贤学术,非自作之文集比也。至若初修、重修、三修、四修之旧志,一一详载入史部中,存前人纂修之旧,不没前善也。”[31]有些志书虽未明言是依章学诚主张而作,但细绎其内容,实与章氏所言无异,由此可见其影响之大。如民国《甘肃通志稿》凡例即云:“艺文仿诸史艺文志例,以经、史、子集分部编列,并附录方志、译经二类,各载书目及著者姓名、籍贯,旧志所遗,皆缉补之,而书多佚散,未能编辑提要也。”


又如氏族志。氏族有志,早已有之。章学诚《和州志》、《永清志》均设有氏族专篇,经过他的大力提倡,志书立氏族专篇的作法得到了强调。同治《清江县志》例言指出:“《寰宇记》载州郡大姓,撰志乘者又当广乐氏之例作《族姓表》。近会稽章氏《湖北志稿》一倡此议,其书未成。曾以其法修四路厅之《永清志》,甚为详核,而仪征相国亦存此议于文集中,具征通人雅识。夫巨室者,编氓之望也;士族者,齐民之表也。章氏之言曰以直省领列郡,以列郡领州县,以州县领士族,以士族领齐民,天下大计可以指掌言。故观于士族之贞淫兴替,而知邑里之治乱安危。今虽不立族姓一门,而于都图村团列其姓氏,庶众寡可知,淑慝可辨,宅里可风,争竞可息,而欲行保甲团练之法,不外于此矣。”[32]其它如民国《吴县志》也本章学诚《永清县志》之例而设“氏族”一门[33]。


三、关于人物传


章学诚非常重视方志人物传的编写,《文史通义》中的六十一篇方志论著,半数以上与人物列传有关,内容涉及人物传的标准、书法、写法等,相关讨论则主要集中在立传标准和种类的划分上。章学诚的人物立传观是一个较严密的理论体系,其立传标准有积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章学诚把传记分为表现人物一生行状的列传体和只表现人物某一方面事迹的传经体。对于列传体,章学诚的掌握是比较严的,既主张生不立传,又提出了几种“破格录入”的情况。传经体则不限于已故人物,主要是取其有益于地方的事迹、政绩者立传[34]。他的这些主张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可。如其关于人物要立详传的观点,便在民国《六和县志稿》凡例中得到了体现。该志凡例说:“会稽章学诚氏有言,方志为国史取裁,人物当详于史传,不可节录大概。临川李联琇氏《崇明志》,亦言志文亦详于史,武功康志、朝邑韩志以高简致浮誉,卒为史家所訾。斯皆往哲名言,故不敢貌为简古,以虚浑数语概括前人生平,且此系初稿,简练裁择,以俟后之蓄道德能文章者。”[35]章学诚关于人物列传的许多思想在后世志书中得到了反映。如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郑丰稔所作的民国《泰宁县志》凡例即云:“史公剏为列传,而儒林、循吏所以别立题目者,章氏学诚谓为事重于人,初不为施孟梁丘龚黄卓鲁诸人而设。又谓班马儒林之篇以六艺为纲,师儒传授自成经纬,所以明师法之相承,溯源于未替,非若寻常列传详一人之生平者也,旨哉言乎!是故匡衡、扬雄、郑玄、桓荣之徒,前后汉书不以之列于儒林、文苑,则史书列传标题之故断可知矣。窃谓邑志人物只应如章氏所云,寻常列传详一人之生平已足,似无庸别立题目。兹编依据此旨,人物概称为列传,而以题目分注其下。虽与省颁通例稍有出入,而按诸史、汉体例,并无不合也。”[36]


人物列表的想法也得到了认可,如民国《吴县志》凡例云:“表之目三,一职官、一选举、一人物。职官、选举,方志中多用志体,盖本司马彪《续汉书》、欧阳修《新唐书》,然《续汉》、《新唐》详其制度沿革,自当为志。今只记历任年月、科举甲庚,故用表式。如马班年表以年为经,以事为纬,人物入表,所以济列传之穷。章氏仿《汉书·古今人表》,去其九等品目,今从之。凡行实不详,仅记姓名者,皆书于表,如忠节传中死难诸人姓名表、列女传中节烈妇女、贞孝妇女姓氏表皆是。”


其立“政略”一篇以载名宦的想法,也得到一些人的赞同。如民国《安吉县志》例言即云:“章实斋谓叙次名宦,不可与乡贤同为列传,非特宾主异形,而名宦以政为重,他事皆在所轻,亦与乡贤原始要终,而编传者不同,其论甚精。兹踵厥成法,于职官志中述名宦政略。”[37]民国《江都县续志》凡例云:“刘志立政考,志名宦,义本章实斋政略,兹仍旧例,立名宦传,并纪驻城长官。”民国《铜山县志》凡例也说:“章氏学诚《和州、永清县志》‘政略’一篇,以官标首,今仿其义,以官标题,分次成卷。而从太史公《循吏传》例,取有绩可纪者曰《宦绩传》。”


此外,光绪时期,刘光谟推崇章学诚在《和州志》和《永清县志》中的作法,认为对人物各传中一些有疑问而又一时难以考辨的人物,设“阙访传”专编,以存疑来解决一些当记而又有疑的待考人物的记载问题,这是从前很少有人道及的。生不立传,乃志书通例,但章学诚主张名宦一门重在政绩,可不受此例限制,民国《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凡例亦云:“志传之例不录生存,盖人必盖棺而后论定也。惟名宦一门重在政绩,不计其人之生平,莅官以前之政及去官以后之事皆不能越境而书也。会稽章氏尝有此论,考《玉峰志》及《昆山郡志》名宦一门,但纪其在官之绩,不书卒年。是亦无分存殁也,今从之。”[38]故该志对“生不立传”的原则并不避忌。


人物是方志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就有“方志半人物”的说法,章学诚对此予以强调,自是题中之义。尤其是“政略”和“阙访传”两篇的设立,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认为这个篇目的设立,对于解决现存而又有政绩的及一些有疑问而又一时难以考辨的人物入传的问题。但也有持异议者。如对章学诚要求以正史纪传体的体例记述志书人物的观点,王棻就不赞同,他认为:“邑志所载人物无多,欲仿史例,则仕隐参杂,转滋眯目。不若仍前志,略省子目,已得体矣!”[39]他主张按照方志原有的简明得当的撰写方式记载人物。


四、关于续修


章学诚指出,修志是为了切合实用,故必须注意修当代之书,记当代之事,反映当代社会的现实。从这个精神出发,他认为方志之修,远者不过百年,近者不过三数十年,“夫三十年为一世,可以补辑遗文,搜罗掌故,更三十年而往,遗待后贤,使甲编乙录,新新相承,略如班之续马,范之继班”[40]。志书只有定期续修,才能起到补辑遗文、搜罗掌故的作用。


章学诚关于续修的思想,有三点突出之处,即续修的方法、续修的时间以及对待前志应有的态度,这三点对后世修志都有很大的启迪。


关于续修的方法,章学诚提出:“如前志无憾,则但当续其所有;前志有阙,但当补其所无。”[41]章学诚认为,志属史体,因而其续也应仿史裁,对前志不当的地方进行修订;为存互见,宜收录前志叙录,以明新志之曲衷别裁。同时续志还应循“递续之例”,不当迭改凡例;主张新志收录前志目录、序跋等,新、旧并行,互为补正。章学诚这种主张拾遗补阙,补偏救弊的续志方法,得到人们的普遍赞同。冯九龄在为民国《龙关县志》作序时就说:“余因引章氏存志料之义,为修撰诸君子释。昔曾国荃在山西檄属邑修志,其言曰:‘经费支绌,不得不设法变通。应将府志暂缓兴修,州县原有志书亦无庸更动;先令各牧令查明原修志书,以后应载各事实,另修补志一册。即照原分门,挨次编纂;其有原修志书以前事实前志未载应行添入者,另列补遗一门;或前志已载,尚须辨正者,另列纠误一门,以期简便。孙星衍序《云间志》,亦谓旧志如有舛错、遗漏,不妨别为考证一卷,办法皆简而易行,深得章氏之义’。”[42]冯煦也说:“故县志之修率不逾数十年。《江阴县志》断手于光绪初元,……县士大夫亟谋复修,敦缪前辈荃孙董理之,宗前辈章实斋说,以赓续前志为准,而又甄综载籍,咨询耆旧,弼违补阙,与前志相发明。虽曰《续志》,其义例之严、文质之宜,前志有不逮焉。氏族一门为邑人金粟香氏创议,本实斋《永清县志》以别流品。光宣之交,新政勃兴,则分隶各门之下,体归一贯,其间自有息息相通之处。”[43]该志比事属辞,上承前志,阙者补之,误者正之。曹骥观在《续修醴泉县志稿》序中说:“今本章氏之言,有其所长而补其所短,故不敢重修,而仅出于续,名之为《续修醴泉志稿》,留待后贤之增删焉。”[44]他们在续修方面都遵循了章学诚提出的续修方法,按增补、递续之例,修出了一代名志。“增补、递续之例”是章学诚在总结前人的修志经验和自己的修志实践后提出的一种续修方法,在社会内容变化不大、志书体例类目陈陈相因的传统社会中,这种办法有其合理性;但鼎革之后,社会事物日新月异,传统的方法已不足以反映变化社会中的新事物,所以后人又在此基础上,推陈出新,创新编纂方法,如黎锦熙提出的“三术”之说,用“续”、“补”、“创”三种方法编修志书,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他说:“今修方志,先明‘三术’,即‘续’、‘补’、‘创’是也。”即用“续”、“补”、“创”三种方法编修志书。“续”,是指职官、贡举等门,或其制于清末革除,但存掌故,或其事虽赓续,而只须表列者,把原有采访所得材料“整理排比”的做法。“补”,是指前志已有的“如人物、艺文、金石、古迹等门,有新获得的材料,即为“续入,阙遗的则作“拾补”,“涉舛误”者为之“纠绳”;因此,凡是“订改补充,统谓之补”;而“创”,则是指“事类新增者,例如地质、气候、公路、卫生等”记述而言;它若“旧方志曾有者,如关于自然之山水、物产等,关于经济之食货、储恤等,关于政治文化之学校、风俗,以及方言等,或宜更易故称,用符实际;或则悉换新质,仍循旧名;皆属之‘创’。”为什么要‘创”呢?因为“居今日而修方志,决非旧志之旨趣与部门所能范围,即章氏特创之义例,横拓之领域,由时代之进展,也颇感其未尽适宜而殊嫌不足也。”[45]。修志“三术”实际上是黎锦熙对前人编纂方法的归纳和总结,这里面实际已涵括了章学诚提出的“增补、递续”两种续志方法。


关于续修的时间,虽然清朝雍正皇帝曾颁布过志书“六十年一修”的诏令,但实践中发现,这种办法周期太长,不利于及时修志,保存文献。鉴于此,章学诚提出:“夫三十年为一世,可以补辑遗文,搜罗掌故,更三十年而往,遗待后贤,使甲编乙录,新新相承,略如班之续马,范之继班。”[46]他主张志书的编纂三十年一次,过此以往,则时势变迁,老成凋谢,继纂甚难,其论源自古人的天道人事观。古人对天道人事的变化,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念,即认为“天道三十年而变于上,人事三十年而变于下”[47],故志书每三十年一修,文献尚存,耆旧尤在,续而修之,此即其时。所以章学诚提出的“三十年一修”的办法,可以说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者的重大修正,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如民国年间中央政府颁布的《地方志书纂修办法》规定“省志三十年纂修一次,市志及县志十五年纂修一次”,便可见到其影响的存在。而实践中,尊奉章学诚此论而编纂的志书也不在少数。如李详在民国《泰兴县志》序中就论道:“章实斋云‘志当递续,不当迭改’。又云三十年为一世,可以补辑遗文,搜罗掌故,更三十年而往,使甲编乙录,新新相承。又云藉使前人体例未全,凡目有阙,后人创起,欲补逸文,亦当例由义制。……今日山阳段笏林先生所修《山阳续志》深得实斋微意。”李唐在为民国《丰顺县志》作序时也称:“蓄念改编者久矣。因有感于章氏《文史通义》所云:郡邑志乘每隔三四十年便当续修一次,久则故老沦亡,书阙有间,谁能口传其事者?”该志即因此而作。


连绵不断地进行修志,是中国的一项优秀的文化传统。志书代代递续,但如何对待旧志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针对当时“新编告成,而旧书覆瓮”的现象,章氏主张,修志者必须保留前人已成之书,而不宜加以毁灭。他在《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中论道:“修志者,当续前人之记载,不当毁前人之成书。即前志义例不明,文辞乖舛,我别为创制,更改成书,亦当听其并行,新新相续,不得擅毁。彼此得失,观者自有公论。仍取前书卷帙目录,作者姓氏,录入新志艺文考中,以备遗亡,庶得大公无我之意,且吾亦不致见毁于后人矣。”可是,当时许多修志者的作法却完全与此相反,“近日之习套相沿,轻隽小生,史字未曾全识,皆可奋笔妄修,窃叨饩脯者,然其书百无一存。此皆后凌替,修新志者,袭旧志之纪载,而灭作者之姓名,充其义类,将班《书》既出,《史记》即付祖龙;欧、宋成书,《旧唐》遂可覆瓮与”?不仅揭露了当时修志中的严重弊病,而且也揭示出历来方志所以会很快散失乃至消亡的重要原因。明以来官绅陋习,好张门户之见,喜营流俗之名,动攘前人之作为己有,故每修志一次,必将前志毁荡无存,甚至前志修成甫及数年,又复更张,所以志多滥而庸。章学诚的“当续前人之记载,不当毁前人之成书”的主张,深得当时及其后的志家学者的支持,如阮元在《重修仪征志序》中就曾反复加以说明,可见这个问题的提出,在当时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后世也不断有人赞同。清末,曾国荃巡抚山西,檄属邑修志,乃力矫明人积习而归于简便,要求州县原有志书,无须更动。先令各州县查明原修志书以后,应载各事实,另修补志一册,即照原分门类,挨次编纂,其办法不脱章学诚理论的影响,又简单易行,故而遵从者多。民国《咸宁长安两县续志》是民国时期宋联奎编纂的一部陕西名志,影响较大,该志在编纂时,也“递续相录,不毁成书,体例门类仍折衷于原志,而前后界划分明,并行不悖,则一准章氏之说以为之鹄”[48]。由于章学诚以来众多学者的倡导,保存旧志,重视志原,遂成为一种基本观念而深入人心,如民国《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凡例云:“从来修志者皆因旧志增益,新志既成,旧志遂废,故元明之志存于今者,寥如晨星,考古者憾焉。今续修之志仿边实《续玉峰志》之例别为一书,与旧志并行,凡己卯以后之事旧志所不及载者续之。己卯以前之事旧志所遗漏者补之,名曰《昆新两县续补合志》,庶几新新相续,故志长留。会稽章氏所言厌故喜新之弊,庶亦可免矣。”[49]他们的提倡,使旧志得以大量保存,这也是之所以清代以来见存志书数量众多的原因之一。


五、方志批评


方志批评是方志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章学诚的方志批评是章学诚史学和方志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章学诚重视方志批评的目的在于提高志书质量,阐发方志理论,去“故我”而存“真我”;批评的内容广泛丰富,对志书的“义”、“事”、“文”、“体”等方面无所不及,且大多评之有据;批评的方法灵活,主要有典型剖析、比较评析、因论随评、驳诘评议等[50];批评的标准是史家法度、方志义例、经世致用[51]。其批评又集中体现在他的“七志”书后和散见于他的有关方志书信之中。归纳起来,章学诚的方志评论活动有几个特点:其一,把对某部方志的评论纳入到方志发展史观的总体评价中;其二,以史书的标尺来衡量志书的优劣;其三,评论志书过于偏重在体例文辞上,对内容注意不够[52]。尽管如此,近代方志学者还是肯定了章学诚在志书评论方面的成就。


志书记事,虽要求简洁明快,但也要求真确详明,否则就会失去其求真以致用的价值。从这个观点出发,章学诚对历史上一些以简洁著称的志书,如明代康海《武功志》和韩邦靖《朝邑志》,就提出了批评,认为其无裨实用。他的相关批评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如同治时期,张岳龄在同治《万安县志》序中就从繁简的角度,肯定了章氏对前世号称“简括”的志书的评价。他说:“余惟地志之体,肇于《禹贡》,详于《周礼》职方氏。汉光武诏撰《南阳风俗记》,厥制加详,自后若晋挚虞《畿服经》、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宋乐史《太平寰宇记》、王存《元丰九舆志》,并主详赡,而明韩邦靖志朝邑、康海志武功,独以简括矫之,为世所推重。然会稽章学诚尝条举其失而论之,虽质之作者,亦无以解也。窃谓文无繁简,惟以实事求是、有裨于政治人心风俗为主。”[53]光绪时期,陈作哲在光绪《闻喜县志》也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说:“作志有三难:一曰体例欲精则难,二曰考据欲核则难,三曰文章欲洁则难。至避忌畏谤之难抑末也。自明以来,郡邑大率皆有志,最著者推吾秦之《武功》、《朝邑》。间尝披诵再三,服其文章之洁。其体例、考据实未敢雷同附和也,以故洪稚存、章实斋皆尝讥之。”[54]民国时期,余铁夫在民国《合江县志》序中说:“嗟乎!地方志乘,国史取以为资。自志乘失其传,而于是体制全乖,纪传叙述之文尤无法度,不惟其言不尽雅驯,亦复有害于事理。宋范石湖之《吴郡志》,明康对山之《武功志》,清陆稼书之《灵寿志》,均脍炙人口,为后来典则。纪文达公撰《四库提要》,亦尝称为良志。而章实斋先生之《文史通义》著论驳之,犹不能免无伦类之讥。”[55]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郑丰稔在民国《长泰县新志》序中也说:“《史记》者,太史公发愤之所为作也。其词激,其旨微,而其文亦遂雄视百代,而卒莫之能及。然清魏禧之言曰:‘史主纪事,马迁当以文雄天下,若史之体则班固为优。’此则右班左马之说也。窃以为史有然而方志亦不能例外,然《武功》、《朝邑》,文人之志也,而论志者亟称之,至章实斋氏始抉其失。”[56]这些观点都认为,明韩邦靖、康海《朝邑》、《武功》二志,如果单从文字简洁的角度论,有其值得肯定之处;但若从记事详备以获实用之资的角度论,两书就存在很大的不足[57]。但同时也有人指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与明清两代修志风尚不同有关,“明人尚简洁,如《朝邑》、《武功》诸志是;清人尚详赡,如《和州》、《永定》诸志是”,二代各有所长,而以清人为胜[58]。而对章学诚关于这个问题的发明之功,方志学者也多予以了肯定。


章学诚以史法评论志书,为志书定了一个极高的标准,使人不敢轻易从事。如民国孔昭晋就说:“有清一代,言方志之学者首推会稽章实斋氏。顾章氏为《吴郡志、姑苏志书后》,指责纰类,几无完肤。以范文穆、王文恪之贤而能文,尚有不满人意之处。甚矣,方志之难也!”[59]同时,后人也择善而从,以其评论标准为准,而确定自己篇目的写法。民国《邳志补》略例云:“各县田赋仅列现代,鲁志亦同。唯陆清献《灵寿志》兼及有明,章实斋氏称其善。兹从其例,补入明代,户口亦然。”但章学诚对《吴郡志》、《武功志》等7部志书的评论正确者固多,偏颇可议之处亦复不少。如他批评《武功志》“列帝王于人物,载后妃于列女”的作法的错误,论者即认为章氏之论有些武断。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甯元羲在民国《阜阳县志》序中说:“昔康对山先生修《武功志》,后世读者莫不称善志,以其以史笔为志笔也。惟章实斋先生谓其不知文章体例,列帝王于人物,载后妃于列女,更有诸多乖刺之处,而王士正先生则谓其文简事核,训辞尔雅,洵可奉为修志楷模。文章之体例本难衷于一是,自古然也。”[60]此外,章学诚从志书“贵于能简而明”的观念出发,批评康海所编的《武功县志》过于简略,也与实际情形不符;繁型志书与简型志书各有优缺点,不宜偏废。但无论如何,他对这些所谓的名志的批评,还是对后人起了警示作用,并使他们在自己的修志实践中,以此为戒,注意防止疏漏。如光绪时期,朱言诗在光绪《续修梁山县志》就说:“呜呼!以康武功之文简事核,训辞尔雅,而洪稚存、章实斋辈尚与《朝邑志》同讥。则史志难,方志亦谈何容易乎哉!”[61]有些更是以此为衡量标准,鉴别自己所纂志书之优劣,如民国十二年(1923年),董杏林在民国《徽县新志》称:“使其纲举而目张,条分而理析,虽不敢希与《朝邑》、《武功》等志并传不朽,庶几与章氏《文史通义》所讥诸弊,得少减一二。俾后之览者可以兴焉,斯已幸矣。”[62]章学诚对前人名志的批判精神及其所确立的评判标准,对提高志书质量,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邱新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理论室副主任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贡院头条1号联系电话:010-85111795)


[1]本文采用史学界关于“近代”的广义划分法,即近代历史时期是指从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间的这一段时期。用“古代方志”一词指清同治尤其是鸦片战争以前的志书,用“近代方志”指此后至民国时期的志书;用“旧志”指建国以前的志书,用“新方志”指建国以后的志书。


[2]同治《泰和县志》,叙例,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西卷》。按本文所引《中国地方志集成》系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影印者。


[3]陈诒孙等修,杨思诚纂:民国《嵩明县志》,袁嘉谷序,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铅印本。


[4]蓝荣熙等修,吴英华纂:民国《阳春县志》,董载泰序,民国三十八(1949年)铅印本。


[5]伍彝章等修,曾世礼、庄喜泉等纂:民国《蓬溪县近志》,萧应明序,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刻本。


[6]余绍宋纂:《龙游县志》,梁启超序,民国十四年(1925年)铅印本。


[7]杜鸿宾修,刘盼遂纂:民国《太康县志》,刘盼遂序,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铅印本。


[8]民国《西平县志》,王树楠序;转引自西平县史志编纂委员会编:《西平县志》,附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9]姚家望修,黄荫楠纂:民国《封丘县续志》,林扶东序,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铅印本。


[10]高廷璋、胡荃修,蒋藩纂民国《河阴县志》,民国十三年(1924年)石印本。


[11]李世椿修,郑献甫纂:同治《象州志》,同治十年(1871年)桂林鸿文堂杨云逵刊印;转引自《中国方志丛书》本,成文出版社(台湾),民国五十七年(1968年)版。


[12]民国《太和县志》,丁炳烺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卷》。


[13]黎锦熙著:《方志今议》。见《方志学两种》,岳麓书社,1983年版。


[14]见傅振伦《中国方志学通论》。但也有人认为,从“宜解散方志旧体”的主张和分编“三书”的做法来看,蒋梦麟的建议,出发点是为了改革方志旧体;“三书”类目的设置,有不少反映了旧志中所未有的近代科学内容,“民生”一目,其称虽然所来有自,但在省志中专题标列,却是一个新的现象。所以,仅仅把它与章学诚的“三书”类比,或者以为只是“新志之资料”和“通志之书”,显然不是客观的评说。见许卫平著:《中国近代方志学》,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15]何其章、吕复修,贾恩绂纂:民国《定县志》,叙例,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刻本。


[16]寿鹏飞撰:《方志通义》,1941年刊印本。


[17]瞿宣颖《志例丛话》,载《东方杂志》第31卷第1号(1934年)。


[18]王葆心《清代方志学撰著派与纂辑派争持论评》,载《北平世界日报·图书馆周刊》第56、58、60、/61期,1936年3月25日、4月8日、4月22日、4月29日。


[19]黎锦熙著:《方志今议》,“终破四障”。


[20]民国十三年(1924年)重印明弘治《衡山县志》,赵恒惕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卷》。


[21]《河北月刊》第l卷4期(1933年)


[22]《文史通义》外篇四《记与戴东原论修志》。按本文所引《文史通义》系章学诚著,仓修良编:《文史通义新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


[23]仓修良、叶建华著:《章学诚评传》,第191~192页。


[24]郭鸿厚修,陈习删等纂:民国《大足县志》,马衡序,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铅印本。


[25]徐葆莹修,仇锡廷纂:民国《蓟县志》,李少微序,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铅印本。


[26]光绪《黄州府志》,例言,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卷》。


[27]民国《江阴县续志》,冯煦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卷》。


[28]吴景超《中国县志的改造》,载《独立评论》第60期(1933年)。


[29]傅振伦即批评说:“在民国时代,宣传旧礼教,尤为悖理。”见傅振伦《中国方志学》,载《傅振伦方志论著选》,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6~67页。


[30]民国《琼山县志》,周果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海南卷》。


[31]民国《琼山县志》,叙例,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海南卷》。


[32]同治《清江县志》,例言,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西卷》。


[33]民国《江阴县续志》,冯煦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卷》。


[34]梁滨久《略述章学诚的传分多体说》,载《云南方志》1989年第6期。


[35]民国《六和县志稿》,凡例,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卷》。


[36]民国《泰宁县志》,凡例,见《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卷》。


[37]民国《安吉县志》,例言,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西卷》。


[38]民国《昆新两县续补合志》,凡例,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卷》。


[39]陈汝霖修,王棻等纂:光绪《太平县续志》,例言,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卷》。


[40]《文史通义》外篇四《和州志前志列传序例下》。


[41]《文史通义》外篇四《记与戴东原论修志》。


[42]刘德宽修,何耀慧纂:民国《龙关县志》,冯九龄序,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铅印本。


[43]民国《江阴县续志》,冯煦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卷》。


[44]胡铭荃、张道芷、曹骥观纂修:民国《续修醴泉县志稿》,曹骥观序,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铅印本。


[45]黎锦熙著:《方志今议》,“先明三述”。


[46]《文史通义》外篇四《和州志前志列传序例下》。


[47]胡书云修,李星根等纂:光绪《续修乐至县志》,胡粹如序,民国十八年(1929年)铅印本。


[48]翁柽、宋联奎纂修:民国《咸宁长安两县续志》,宋联奎序,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铅印本。


[49]民国《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凡例,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卷》。


[50]张景孔《章学诚方志批评论》,载《黑龙江史志》1996年第6期。


[51]仓修良、叶建华著:《章学诚评传》,第322页。


[52]梁滨久《章学诚的方志评论活动述评》,载《史志文丛》1990年第1期。


[53]同治《万安县志》,张岳龄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西卷》。


[54]陈作哲修,杨深秀纂:光绪《闻喜县志》,陈作哲序,光绪六年(1880年)刻本。


[55]王玉璋修,刘天锡、张开文等纂:民国重修《合江县志》,余铁夫序,稿本。


[56]民国《长泰县新志》,郑丰稔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卷》。


[57]民国《全椒县志》,邱景章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卷》。


[58]民国《枣阳县志》,邱东阳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卷》。


[59]民国《吴县志》,孔昭晋序,见《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卷》。


[60]南岳峻、郭坚修,李荫南纂:民国《阜阳县志》,甯元羲序,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石印本。


[61]朱言诗等纂修:光绪《续修梁山县志》,朱言诗序,光绪二十年(1894年)刻本。


[62]董杏林修,赵钟灵纂:民国《徽县新志》,董杏林序,民国十三年(1924年)石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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